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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口较少民族是指人口在10万以下的民族。在我国56个民族中,有22个人口较少民族人口不足10万,其中7个人口较少民族世代生活在西北地区。长期以来,这些人口较少民族由于人口素质较差,依赖国家优惠政策的“等”“靠”“要”心理比较严重,加上自然生存环境的恶劣,一直发展滞后。解决好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问题,是解决好民族问题的重要部分,是中国进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部分。
发展权是全体个人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地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全面发展所获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民族发展权是少数民族应有的权利,是一项集体人权,也是现代发展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发展权包括着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是人口较少民族以发展为内容的权利体系。
在内容上,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包括政治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和生存发展权、集体发展权以及人口较少民族公民个人的发展权。这些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根据我国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不仅仅指经济上的发展权,发展权利的内容应当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带动文化、社会和政治生活各方面的全面进步,并实现社会公正。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一种综合而全面的发展,这应当是发展权的应有之义;在目标上,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权首先是一种集体发展,是追求作为一个群体概念的整体发展,而不是人口较少民族中的个人或个别民族群体的发展权利,其目标是要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作为主体,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突出了一个小字,即它是指的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权。人口较少民族作为我国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在人口和发展环境方面处于弱势。突出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权,也就是突出了人口较少民族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地位。
当前,我国法律在立法上还缺乏系统化的运行和保证机制,在国家法律和法规上,关于民族发展权还不确实和具体化。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分为四个章节来阐述对我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问题的理解。从实证上分析了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运行上的问题和原因以及对策和建议。第一章从法学理论角度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进行分析。通过论述发展权的内涵、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与科学发展观、人权、和谐社会建设、民族平等、现代化的关系,诠释了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的有关内容。第二章从规范上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了宪法和法律在维护和保障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方面的规范与法律保障。第三章是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的实证分析,以比较有代表性的西部人口较少民族之一保安族为具体实例,分析了我国民族地区发展滞后问题的突出表现,列举了积石山县保安族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现状,分析总结了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权运行的现状及原因,第四章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保障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权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