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护的责任”是二十一世纪初产生的一个新的理论,该理论主要源自于国际社会在面对人道主义灾难时应该做出如何反应的深刻的历史背景,并建立在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着新型安全观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化要求。理论自提出以来,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频繁见诸于国际文件和报告中,在理论层面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内涵,终于于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确定下了具体的概念,即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受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当主权国家不能或者不愿意保护其人民免遭四种罪之害时,国际社会有责任保护之。但是,在其他方面,各个国家还存在分歧。“保护的责任”的出现给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也与较前的人道主义干涉相区别,它一方面承认国家主权固有的内涵,同意主权国家对其对内事务的享有最高的、排他性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又丰富了主权随着新时代发展所内化出的责任观,即主权意味着责任,最终得出“保护的责任”并没有像某些学者所担忧的那样弱化了国家主权,而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建立的一个负责任的主权的结论。有学者认为,“保护的责任”仅仅是人道主义干涉的一个新措辞,但是我们发现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该理论已经将军事干预纳入了联合国的整体框架下,这是与人道主义干涉相比最具代表性的区别。本文通过对现有的“保护的责任”的理论框架进行归纳总结,整理出其脉络,再从实证上分析该理论的运用,针对理论现存的弊端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一些学术上的思考建议,尤其是最为敏感的军事干预如何规范的问题可以说是颇费笔墨,最后从我国的立场出发,分析我国现阶段对“保护的责任”的态度,以及对在“保护的责任”框架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应该怎样应对的问题进行了说明。本文第一部分从“保护的责任”的产生背景着手,引出了该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的整个过程,第二部分从理论构建角度论述了该理论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其出现对传统国际法理论带来的冲击,并分析了该理论自己的框架。第三部分以利比亚危机为例,论述了该理论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并针对困境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最后以落脚到我国作为论文的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