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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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被害人学的研究表明,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除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的相互作用。1尽管刑事责任的评价对象专指犯罪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于可有可无的角色,反之其言语、行为等表现时常能够影响甚至是塑造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长期以来一直将研究视角聚焦于犯罪人身上,以犯罪人为中心,通过分析其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来裁量其刑事责任,对被害人的研究则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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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被害人学的研究表明,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除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的相互作用。1尽管刑事责任的评价对象专指犯罪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于可有可无的角色,反之其言语、行为等表现时常能够影响甚至是塑造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长期以来一直将研究视角聚焦于犯罪人身上,以犯罪人为中心,通过分析其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来裁量其刑事责任,对被害人的研究则缺乏系统性,且多集中于被害人权益保障、被害人同意等问题上,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积极角色不相匹配。自被害人学传入我国以来,有关被害人过错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理论界对于其在正确定罪量刑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也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就被害人过错的分类、成立条件、影响定罪量刑的的理论依据等问题仍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些分歧严重阻碍了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力图立足于刑法学视野之下,以三起实践中新近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为切入点,对被害人过错理论进行系统化研究,建构起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规范评价体系,通过对被害人过错作出相应的刑法评价,以期能更加公正合理地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全文共约33000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相关案例及问题的提出。首先介绍三个案例的简要案情和分歧意见,然后归纳总结出三个问题:一是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条件该如何认定;二是被害人过错的分类标准该如何界定;三是被害人过错如具体何影响量刑。第二部分为被害人过错基本问题的探析,作为本篇论文的研究基础,共分为四个模块:一是厘清被害人及被害人过错的含义,使之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有关概念相区分;二是对被害人过错适用历史及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被害人过错思想,再到国内外被害人过错的适用现状,明确被害人过错实际上属于一种既在我国法律传统中一脉相承又得到国外司法实践检验的重要量刑情节;三是阐述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条件,共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包括对象条件、主体条件、主观条件、行为条件和因果关系条件;四是介绍我国学者对被害人过错所作的具体分类,在评析各种分类的优劣后,笔者认为出于刑法定罪量刑学科任务的考量,应将被害人过错分为罪错、重大过错与一般过错三类。第三部分探讨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首先重点介绍了国内外学者提出的五种理论学说:责任分担说、谴责性降低说、主客观合并说、有条件的权利说、被告人行为正当说与被告人行为可谅解说,笔者在对上述几种学说评析的基础上,最终提出以修正后的主客观合并说作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接下来论述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具体影响,以前述被害人过错的分类为前提,以最新公布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参考,得出罪错、重大过错以及一般过错各自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最后架构被害人过错在刑法领域内的制度设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刑法采取总则+分则的立法模式,将罪错与重大过错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第四部分为前述案例的分析结论。根据前文的法理分析并结合案例,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同时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了评议,阐明了对被害人过错从认定到分类再到对刑事责任影响的规范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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