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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以来,由中本聪所发起的区块链革命迅速席卷全球,世界迎来加密时代,从最早的加密货币比特币的出现,随后发展至金融领域、物流环节、行政管理、教育事业、现代医疗都出现区块链的身影,而在众多区块链的应用之中,智能合约脱颖而出,成为引领区块链进入2.0时代的重要推手。作为一种旨在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近几年,智能合约在我国也迅速发展并很快渗透进多个领域,可以说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是未来不可阻挡的一股潮流。然而,尽管智能合约在我国的实际应用蓬勃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其在法律上仍然缺少监管。智能合约继承了区块链去中心化、自动执行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样也未能克服这些特征给其在法律上所造成的困境。相较于在计算机、金融等领域的发展进度,智能合约的法律研究在我国仍然属于起步阶段,存在大量空白,有许多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在民法框架内对其进行调整。就现有的民法法规来看,智能合约并不能很好地与之契合,这也是学界一直争论智能合约究竟是否具有法律上合同属性的原因。为了理清智能合约与我国民法的关系,探索智能合约在我国当下法律环境中的生存之道,本文立足于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通过阐述智能合约的概念特点,对比其与传统合同的异同,并收集整理域外的实践经验,进而探讨智能合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契合的可能性并对一些争议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回答。全文具体分为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智能合约的研究背景,通过综合国际国内现有的智能合约的应用现状与立法情况,概括性地描述了智能合约的研究与讨论的发展程度,表明了目前国际上智能合约应用与立法的发展已有一定规模,而国内仍有较大差距;其次,本文分别从有助于确立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能够规范智能合约行为与有助于鼓励交易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智能合约的法学研究价值;最后,本文以可视化图谱的方式,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关于智能合约的文献,总结出目前学界对于智能合约的主流观点。第二部分为区块链下智能合约的概述。本部分主要探讨的对象包括区块链与智能合约两项。首先概述了作为智能合约基础技术的区块链的相关概念与特点,明确了优势与局限,为下文的说理提供理论依据;其次,详细介绍了在区块链诞生之前智能合约的初始概念与在区块链出现以后智能合约内涵的变化,理清智能合约的发展脉络,使读者能更好地认识智能合约以及区块链对智能合约的影响;再次,本文介绍了智能合约的特点并着重分析了其与区块链的关系,表明智能合约继承了区块链的特征,并且与区块链相互成就,不可分开讨论;最后对比了有区块链技术加持的智能合约与传统电子合同的异同,表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需要区别对待但又可以借鉴监管经验。第三部分为智能合约所面临的民法上的问题。首先是分别从相关从业者角度和法学领域介绍了学界关于智能合约是否具备合同性质的争议,表明解决其合同属性问题,是开展深入研究的关键;随后是谈到关于智能合约是否与诚实信用原则冲突的问题,表明智能合约与一些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存在争议;紧接着本文讨论了智能合约与一些民事具体规则间存在冲突,阐述了加快法律法规的完善的重要性;最后,通过介绍国外案例来阐述在智能合约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相关的侵权的认定与救济存在困难。第四部分为域外经验。首先本部分介绍了美国各州关于智能合约较为完善立法实例;其次介绍了英国在构建智能合约法律框架与加强加密货币法律地位的努力;然后阐述了白俄罗斯作为世界首个以中央政府为加密货币进行背书的尝试;随后又介绍了印度最高法院取消印度央行关于加密货币交易的禁令;最后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域外关于重新确定智能合约定义、明确智能合约具有合同属性与适当开放数字货币市场三个方面的经验。第五部分为对智能合约带来的民法问题的应对。本部分首先是阐述了智能合约不具有去法律化的功能,其需要受到民法调整,并明确了智能合约具有合同属性;其次,通过对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性与不可篡改性的阐述,说明了智能合约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相符合,亦不影响诚信原则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然后,针对前文所列举的智能合约与具体规则中关于要约与承诺,效力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回答,表明了智能合约可以纳入现有民法具体规则的规范之中;最后表达了智能合约上的侵权需要由法律介入才能进行认定,其救济手段以事前预防为佳并提出设立智能合约市场准入机制与配套法规、严格规范智能合约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与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三个方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