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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即上市公司股份被人为分为非流通股份与流通股份,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现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存在扭曲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制约我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等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在市场及学界的多方呼吁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5年4月29日正式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希望通过市场化改革来解决证券市场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然而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往往是大股东、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在信息获取、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权方面存在明显强弱差别,非流通股股东可能会利用其强势地位去侵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需要加强对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台的十多年间,我国经过努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核心、辅之以其他大量有关法规、规章的股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在股东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股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是相当的不完善,特别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应当包括有完备的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公众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在我国目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却极不完备。因此,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中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审视现行法律规范,找出它们与实际需要之间存在的差距,并设法加以弥补。本文的主题主要集中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社会公众股股东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并对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本文首先结合在上市公司存在股权分置非流通股股东侵犯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就股权分置改革中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的必要性进行探讨,指出股权分置改革中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是我国证券市场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