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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礁岛作为新加坡海峡入口处的一个岛礁,虽然面积不大,大约一个足球场的面积,但是其战略地位却很高,谁拥有它将对是否能控制新加坡海峡这个海上交通要道起到关键性作用。对此,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两国均主张对其拥有主权。马来西亚主要以其被继承国柔佛苏丹对白礁岛的原始所有权来主张对白礁岛的主权,而新加坡则主要以主张通过在白礁岛上修建灯塔而后所进行的长达一个世纪的维护管理构成合法占有为依据来主张拥有对其的主权。在双方经过多次外交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审理。2008年国际法院就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关于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主权归属一案作出了裁定。裁定白礁岛的主权归属新加坡,中岩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而南礁的主权归属于南礁所在海域的主权国。这份判决将原本属于马来西亚被继承国的柔佛苏丹国的白礁岛判给了在岛上修建灯塔并管理维持百多年的新加坡。其判决是通过对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双方在修建灯塔之后的行为来作出判决的,并不是新加坡所持观点,即白礁岛在19世纪40年以前就是无主地,通过在岛上修灯塔而合法占有,之后通过在岛上行使主权管理行为而获得主权。法院认为新加坡在白礁岛上的一些行为超出了纯粹管理灯塔的行为,而成为主权行为,而柔佛苏丹国以及其继承国马来西亚对新加坡的这些行为在1979年其出版官方地图之前一直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对及回应,这构成对新加坡享有白礁岛主权的默认,而对于新加坡来说则是构成了对白礁岛的有效控制,从而结合起来将其判给了新加坡。本文分成以下四个部分来进行写作:第一部分:对白礁岛案的案情做了基本介绍,并结合案情及判决理由分析了研究的意义。重点指出了研究本案里的有效控制原则对理解我国南海诸岛和钓鱼岛问题的意义。第二部分:列出了本案的三个焦点问题,一个是白礁岛是否为无主地;二是修建霍斯堡灯塔的性质;三是1953年信件的性质是否为放弃所有权的声明,都一一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总结性地对国际法院的判决进行评价。梳理了其中的默认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以及有效控制原则。第四部分:将白礁岛案与南沙群岛和钓鱼岛的历史背景、适用原则进行对比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