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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环境系统的平衡是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经济快速发展的当前,相伴而来的是频频见诸报端的环境问题,受到破坏和污染的环境不仅危害到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损的环境也难以修复和弥补,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刑罚是环境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主要方式,然而,由于环境犯罪有其独特的特点,单靠环境刑罚显然不能满足制裁环境犯罪、救济环境权益的目的。国外开始逐渐探索和尝试使用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来预防治理环境问题,对于环境恢复和权益保障起到有效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治理方法,设置可以及时消除环境污染,补救和恢复破坏环境的的方法,例如用补种树木、修复林地、公益劳动等非刑罚处罚方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依据法院、公安局等部门的指导意见、通知等实施,由于政出多门且各个地区规范具有差异性,因而在实践中出现处罚标准不一、处罚方法不同、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基础,由于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探索实践尚缺乏法律理论支持,因此,本文就此展开研究,希望找出一条规范之路。本文从环境犯罪的特点切入,指出非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以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基础,探讨在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完善和规范化建议。具体来讲,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做了具体描述,从多方面说明其实施的必要性,结合恢复性正义理论、功利主义刑罚原则、刑罚谦抑性原则,论证此方法的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从四个地方法院的实践案例入手,梳理非刑罚处罚方法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包括处罚依据上的不足和实践中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研究国外环境犯罪的治理方法,从法律规定、立法理念等多方面总结经验。第四部分通过结合非刑罚处罚方法在环境犯罪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提出了规范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