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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基于这个理念,我国大学实行的是民主决策制度,例如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就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但是,在现实中,这两个标榜维护教师民主利益的组织并没有能力保障教师的神圣的民主权力,仍为行政权力所掌控,也就是掌握在物力资本投资者的代理人手中,大学教师的决策权实际上没有得以有效的实现,从而导致大学决策权力结构失衡,运行状况差强人意。在经济领域,随着人力资本理论的兴起,人力资本的作用受到普偏关注。对于企业来说,人力资本产权主体逐渐拥有分享企业控制权的平等地位,人力资本产权权益得到相应实现,这种员工分享和参与决策的企业制度大大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促进了企业发展。大学作为高智商人力资本聚集的组织,教师人力资本更是处于主体地位。鉴于此,本文通过分析,论证大学教师拥有参与决策权的平等地位和天然权力,大学教师人力资本产权权益最终体现为决策权,且是唯一的。并以此为理论依据从制度和体制两方面优化大学决策权力配置,增设独立的法定第三方监督部门,以监督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议程、表决方式的合法性,保障教师真正有效的参与大学决策,大学决策权力合理运行。本文认为,以人力资本产权理论解释教师参与大学决策的权力更加深刻有力,基于人力资本产权与大学决策权关系原理优化的大学决策权力结构安排能强化教师参与大学的决策权力,能深化教师的人力资本权益意识,这不失为一条解决中国大学“行政主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