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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对于证据规则,在国外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纪,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未予以明确规定,只是零星地体现在几个证据规定和三大诉讼法领域的条文中,对于意见证据规则这样的一个子制度,其相关规定更是少之又少,且目前多体现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作为民事证据规则之一的意见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该如何对待证人所提供的意见证据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这一最为普遍的证据的证据规则,英美法系国家将证人分为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一般情况下,普通证人只能就其亲身所历的事实进行陈述,不得就其直接或观察得出的推断或结果发表意见,否则将会因为不符合证据的可采性而被排除;而专家证人由于其在特定领域具有专门或专业的知识或技能,在进行结论推断时能够形成确定性的证据,所以专家以意见或推论的形式所作的证言在审判时通常能够被直接采纳。长期以来,英美法系国家的意见证据规则在规定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可采性与排除及其例外方面,在规范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稳定性方面,以及在规范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形成了一套较为丰富成熟的理论体系。在继新刑诉法修改加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我国新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对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目前学界认为其是“专业人士”或是“专家证人”,但是该“专家证人”还远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对于“专家证人”提出的“专家意见”,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该如何运用以及效力如何,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其根源就在于我国尚未构建一个完整的意见证据规则体系。但“专家证人”和“专家意见”能够在新民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对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进行初步区分,已说明我国民诉法对于“意见证据”逐步进行规制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于意见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研究,具有更现实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