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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普及度的提高,虚假信息也随之遍布在信息网络上,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201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的提案,将“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新增刑法罪名,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本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本罪的规定,对该罪名进行系统概述,并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的案例,同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作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较,以此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提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具体适用问题及其克服,希望通过此篇文章,对未来相关的司法实践问题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