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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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诸多财产性犯罪中的高频类犯罪,电信诈骗作为网络通信技术衍生出来的产物,犯罪手段复杂多变,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并不能完全适用传统诈骗罪的理论与实践操作。电信诈骗犯为逃避侦查,幕后操作催生了电信诈骗“专职取款人”的角色设定,实践中的参与情况复杂多样细节不一,导致对该类角色的刑事责任认定更加困难,给传统的诈骗犯罪研究路径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全文约两万六千字,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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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诸多财产性犯罪中的高频类犯罪,电信诈骗作为网络通信技术衍生出来的产物,犯罪手段复杂多变,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并不能完全适用传统诈骗罪的理论与实践操作。电信诈骗犯为逃避侦查,幕后操作催生了电信诈骗“专职取款人”的角色设定,实践中的参与情况复杂多样细节不一,导致对该类角色的刑事责任认定更加困难,给传统的诈骗犯罪研究路径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全文约两万六千字,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通过对张某为电信诈骗犯取款案件的介绍,提出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帮助取款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诈骗罪(共犯)。同时归纳出引发争议的四个焦点:(1)本案中是否存在构成共犯的事前通谋?(2)电信诈骗犯罪的既遂时点如何界定?(3)成立帮助犯所需的因果关系如何判定?(4)帮助犯的主观明知应达到何种程度?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根据以上归纳出的焦点,从四部分展开论述。一是事前通谋的理解适用。“事前”应该确定为实行行为着手之前,所“通谋”的具体内容也应该限定在上游犯罪的构成要件范畴之内,所以对事后套取赃款行为的事前通谋,并不是对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的通谋,不能以此通谋就认定事后套现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二是电信诈骗犯罪既遂时点的界定。因24小时可取消转账以及相关部门可采取止付、冻结等措施,所以本文认为,在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应该将电信诈骗犯实际取得钱款时作为既遂标准,不宜随意引入实质性终了概念。三是帮助取款与诈骗得逞的因果关系辨析。本案第一次取款行为与电信诈骗结果之间仅存在心理的因果性,之后的连续多次取款行为成为诈骗行为的重要环节后,帮助取款的物理行为就与完成整个诈骗行为形成了物理的因果性。四是帮助犯的主观明知认定。对于电信诈骗中出现的专职取款人角色,只要其主观上认识到该款项可能来源于犯罪行为,还依然提供了帮助,就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助犯,而且可以根据其取款次数、不正常的报酬比例、取款方式等推定其知道所实施的是违法犯罪行为,诈骗犯罪在其认识范围内。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通过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得出本案存在事前通谋的情形,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帮助取款行为与诈骗行为及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取款人主观上也是明知所帮助的是违法犯罪行为,诈骗犯罪在其主观明知范围内,因此本案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面对复杂多变的取款人参与犯罪情形,要明确不同情形下的罪名适用,完善有关电信诈骗取款人刑事责任认定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补足关键词句释义及具体适用情形认定,规范法律用语的使用,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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