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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其含义是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可以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个人居住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的权利。该权利是因主体享有特殊身份而依法取得的,并且不能任意转让的。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因身份而取得的权利,单独流转时受到禁止,所以,其上建造的房屋流转时亦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对于该村集体组织外成员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认,目前法律中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及相关法条作为支持,这样在实务中就会出现类似的案件但是最终的裁判结果却不一样。为了进一步去明确此类案件中合同的效力具体应该怎样去认定,笔者借此机会对该合同效力做出研究,并提出一些浅见。本文的结构是引言、正文、结论,其中,正文是从5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农村房屋买卖概述。该部分以对我国现阶段农村房屋产权的结构分析为主线,论述了农村房屋买卖的概念及特征,列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几种情形,为下文阐述做出铺垫。第二部分: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及评析。该部分主要分为两个模块进行阐述,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立法现状,列明我国现阶段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所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并对该立法现状进行评析。第三部分: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理论认识。立足于前文所述,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即从买卖合同有效说、买卖合同无效说、买卖合同效力折中说的角度对合同效力进行不同的认定,并阐明笔者个人观点。第四部分: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实证研究。该部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做一个数据统计,结合案例分析统计数据显示出的具体问题,论证我国现阶段的审判实践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案件的处理方式。同时,从合同有效、无效、笔者观点三个角度对现实司法实践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第五部分: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建议。该部分主要是结合上文的分析,从存在问题的层面展开思考,并归纳出相关的完善建议,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前提是完善农村房屋买卖方面的立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为有条件的认定该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