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主体,其中警察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前者要求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构的工作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正确处理检警关系,对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以及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警检关系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受制于一个国家的宪政体制、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等各种因素。本文第一章中介绍了我国目前警检之间是在检察监督基础上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产生了配合不足、监督乏力、效率不高的问题。第二章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来了解国外警检关系的相关立法和实务操作。关于我国警检关系的调整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第三章列举了目前专家学者提出的建设性观点:诸如双重领导模式或一重领导一重监督模式、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模式、检察指导侦查方案以及检警一体化方案等改革方案。在诸多针对警检关系改革的方案中,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一体化”模式来重构我国检警关系的呼声最高。笔者也赞同顺应刑事诉讼自身的客观规律,在认真借鉴国外处理警检关系的经验基础上,以检警一体化为基本思路对我国的警检关系予以改造和重塑。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我们不能盲从,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与政治文化背景,如此才能真正解决现实问题,并最终实现打击犯罪、提高效率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检警一体化模式固然有其优越性,无论从侦查模式及其配套制度的现状来看,还是从现行警检机关的组织构造来看,还不具有立刻实现的条件。最后,为解决当前警检关系面临的问题,笔者在借鉴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二步走”设想,逐步实现检警一体化的制度设计。第一步,近期方案也就是过渡方案,从强化检察制约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等以上四方面入手,逐步增强警检两机关在工作上的默契度和协调性。第二步,远期目标就是检警一体化,通过确立检察官在侦查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合理界定检察指挥侦查的范围和方式、建立畅通的嫌疑人权利救济渠道、尽快实现和推行主诉检察官精英化等相关的保障机制,使其效能尽快得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