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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公民基本延续传统政治意义公民的衡量标准,强调国别和政治参与。当然不能忽视它具有更加丰富的特点和新的、严格的使用界域,不同于其他一些诸如“人民”、“人”、“自然人”、“臣民”等法律主体概念。公民作为法律主体概念在我国立法中的使用极其混乱。公法中使用,私法中也大量使用;表达公权利主体时使用,表示私权利主体时还使用;表述权利主体时使用,表述一般义务主体概念时仍然使用;有时公民强调国别与外国人区分,有时又指称一般的个体。古希腊、古罗马政治结构中的公民强调个体参加公共管理的政治参与特质直接影响法律中的公民界定,法律中的公民主要表述公权利、政治权利主体概念。鉴于此,我国立法中公民的使用太过广泛,有偏离其真实含义的嫌疑,在实践应用中应进一步规范化。在私法领域中使用公民要慎重,尽量避免;在公法领域也要区分语境,只有在表达公法法律关系指称公权利主体概念时才可使用。同时,在确定公民含义时往往注重实体而忽略关系的角度,只强调国别的标准而舍弃更重要的权利内容标准,使公民含义过分狭窄。最后,公民权与人权、公民义务与个人或国民义务的误用、混淆应予纠正。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它们之间应有区别,不能用公民权含盖人权。公民一般作为权利主体概念使用,它只表述个别极其基本和重要的义务主体概念,要避免在法律中公民义务使用太过泛滥,以个人、国民义务取代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