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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快递业随着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而急剧增长,一方面这大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与此同时快件毁损、丢失等问题也日益明显,给快递合同的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快件毁损、丢失等问题给作为快递合同第三人的收件人的利益损害尤为明显,而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快递合同收件人权益问题上还存有诸多不足,为此,本文以一起快递合同纠纷案为视角,阐述、分析及探讨快递合同收件人权益保护问题,以期今后我国能够加快有关快递合同的立法步伐,更好地提高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所选案例案情基本情况的介绍。在简介“君正公司诉韵达公司快递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归纳出本案涉及快递合同收件人权益保护的四个争议问题。第二部分为对第一部分概括的争议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即对所选案例中收件人的直接请求权、快递加盟经营模式的责任承担、保价条款的效力、快递企业的验视义务等四个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结合所选案例指出并分析我国快递合同收件人权益保护存在不足。主要从上述四个争议问题阐述并分析快递合同收件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收件人的直接请求权不明确、快递加盟经营模式责任承担的规定存在瑕疵、快递保价条款效力判定标准不一、快递企业对快递物品的验视义务不清。第四部分为本文最重要的部分,针对上述指出的我国快递合同收件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建议快递合同在《合同法》中有名化为货物运输合同、赋予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直接请求权;建议明确快递加盟经营的责任主体、规范快递加盟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建议提高未保价快件的赔偿限额、完善快递保价制度;按照快递物品的价值区别对待快递物品的验视义务、规范快递企业验视内容的登记保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