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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究竟如何界定,以及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才最为合理等问题一直在理论界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是多种多样。我国虽于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但有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质疑声音并未停止。因此,怎样正确合理地认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及其性质,进一步确定最合理可行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第一部分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进行了讨论,主要是对其概念、性质、构成要件的分析。在第二部分接着对国内外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制度相关的规定作了研究,分析其各自的利弊。第三部分是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详细的论述。本文认为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前并无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因行为结合在一起致使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对其责任承担上,本文首先对其类型的划分坚持以损害在法律上是否可分为标准,损害在法律上可分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损害在法律上不可分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