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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领域受到了大量使用。在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古代,早就有了与此相关的一些规定。只是在近代法的发展过程中,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发展命运,具体表现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良好继承和不断发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刻意摈弃和逐渐消失。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导致我国理论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一直存在重大分歧。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大概共有六处:它们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47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以及第14条第2项。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47条,第一次使用了“惩罚性赔偿”这一术语,真正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引入了中国法律,这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款较少,而且基本局限在侵权及产品责任领域,在适用范围、构成条件、赔偿金额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明确性而亟待立法给予完善。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内容的论述和分析,进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合理构建与发展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本章分两节:第一节主要介绍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和功能,对学者关于惩罚性赔偿内涵的不同理解,笔者作了比较并表明了自己观点,该部分还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并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了该制度的独特功能;第二节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重点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古代到近现代的曲折发展历史进行了梳理,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经历的不同发展命运进行了揭示。第二章是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及评析。本章分两节:第一节主要对我国现有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进行了罗列,重点介绍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第二节主要是在第一节的基础上对我国惩罚性赔偿进行了立法评析,找出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及问题。第三章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存在的合理性。本章分两节:第一节是总结反对的观点,主要是找出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大放光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直迟迟不被接受的原因,并对反对观点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反驳;第二节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理由,是在上节的基础上从正面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存在的合理性。第四章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设想。本章分四节:第一节主要是在分析、评价现有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为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提供理想的模式;第二节是我国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本节主要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适用给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三节、第四节对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在构成要件、金额计算等方面适用混乱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笔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