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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5年5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立案登记制以来,过去立案审查制的弊端得到了缓解,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只做形式审查,对“立案难”、“告状难”问题进行了有效改善。但在立案登记的落实中,亦产生了一些问题,如:立案时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的状况仍未彻底改观;案件大量涌进法院加剧法官工作压力;诉权滥用情况明显等等。笔者针对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中的困境和完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事实上,对于起诉要件的四个要求并未脱离立案实质审查的范畴,从审查标准上没有和过去立案审查制区别开来,诉讼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也没有区别开来。诉讼要件不同于起诉要件,它不是构成该诉讼成立的要件,而是判决的前提条件,如有欠缺就会被裁定驳回。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立案登记制下实质审查的悖论与定位,这部分内容从立案、登记、审查三者的关系谈起,提出我国登记立案的概念界定不够明晰、登记立案与实质审查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不自冾等问题,阐明学界关于立案登记制的不同观点,分别对完全形式审查说和有限实质审查说进行了评析;第二部分的内容是立案登记引入实质审查的理论基础分析,第一节从滥用诉权现象频发、非理性诉讼增多、法院负荷过重等角度对完全形式审查的弊端进行了详细描述,第二节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需求两方面阐明了立案登记制中引入实质审查的可行性;第三部分着重阐述立案登记中引入实质审查的经验梳理,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审查、程序审查及管辖、受案范围等其他方面的审查要素,对立案中引入实质审查现实做法进行了释明;第四部分是立案登记中的实质审查边界与技术路线,主要说明立案审查的限度把握,明确立案登记中引入实质审查的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