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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法理论中十分重要的课题之一,历来是各国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我国死刑罪名数量减少了大约五分之一,死刑问题又一次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但是只是重提旧论并非我的初衷,我认为无论死刑的存还是废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在我的课题中想把此问题进行淡化,而是从死刑产生的社会基础、死刑的形成、并最终如何制定成法律等方面对中日死刑进行对比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从立法角度出发,介绍一下中日两国设置了哪些死刑罪名。中日刑法典的死刑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从死刑罪名主要保护的法益来看,中国刑法典以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为重点;日本刑法典更强调对社会法益的保护,但社会法益、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是相对均衡的。(二)中国刑法典中的死刑罪名以非暴力性犯罪为主;日本刑法典中的死刑罪名大多以暴力性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其中还有以要求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只有关系国家利益的死刑罪名既不要求犯罪行为的暴力性,也不要求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三)从死刑罪名的数量上来看,中国刑法典中的死刑罪名目前有55个;日本刑法典中的死刑罪名虽有17个,但从这些罪名适用的对象和行为来说,却远远不仅有17个。第二部分主要是从死刑的规定方式方面对中日死刑作简要概述,死刑的规定方式有惟一死刑和选择性死刑。中日死刑在规定方式方面的区别主要有几下几点:(一)在绝对死刑的规定数量上,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绝对死刑的数量是4个,而日本刑法典中规定了绝对死刑的罪名仅有一个。(二)在相对死刑的规定数量上,我国刑法中共有7个罪名规定了相对死刑,而日本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相对死刑的规定。(三)在选择性死刑方面,日本刑法典规定的12个死刑罪名中有6个规定了2年、3年或者5年的短期自由刑,而在我国刑法中与死刑共同规定的有期徒刑为10年或者15年,都是重刑。(四)在刑罚的排列方式方面,日本刑法典中关于死刑的规定方式有六种,而且刑罚均由重及轻依次排列。我国刑法中的死刑规定方式中只有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采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有期徒刑”,其余五种都是以由轻到重的方式排列的。第三部分主要是从死刑的适用条件方面作简单概述,分析了我国和日本在死刑适用条件上的不同和相同之处。中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也不适用死刑,只有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除外。日本刑法中规定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作为被告人的女性即使怀孕也可以判处死刑,只是对死刑应当暂停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的心神丧失者,只有在控制和辨认能力恢复以后才可以执行死刑。但是,适用条件除了有以上不同之处以外,也是有相同之处的。不管哪一个国家,死刑作为一种以极端的方式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在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同时,都注定了不可以乱用死刑,所以在死刑的适用问题上,都需要设定一些特殊的范畴,以实现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均衡。第四部分主要是从三个方面介绍中日两国的死刑执行方式:第一,死刑是否公开执行,公开执行的话如何公开,不公开的话又是怎样的执行情况;第二,死刑执行的机关及原因;第三,中日两国死刑的具体执行方式及其变化。(一)关于死刑是否公开执行,中国出于政治目的和一般预防的的考虑,曾过度追求死刑的公开执行,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法制观念和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死刑执行方式由枪决向两种执行方式的过渡。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进入了一个相对秘密执行的时期。日本自从明治后期开始一贯贯彻死刑绝对秘密执行的方针,直至今日也是如此。(二)中国的死刑执行机关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审判法官担任,在法官的指挥下,由武警或是司法干警具体操作,作为国家法律运行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也会派员参加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日本的死刑执行依据是法务大臣的执行死刑的判决书,一般由监狱等的工作人员进行,除此以外,检察官和检察事务官以及经过特别许可的人才可以参加。(三)在死刑执行方式方面,中国传统采用枪决方式,1990年以后采取注射和枪决两种方式。与此相比,自明治以来日本一直适用绞首的方式执行死刑,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是两国对于死刑执行方式也有着共同之处:(一)无论死刑是否公开执行,都是出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考虑,都是为了塑造国家形象和维护国家统治的正当性。(二)死刑的执行方式都是向着更加人道的方向发展的。第五部分主要是对中日死刑的前刑罚进行比较研究。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最接近死刑的刑罚方式虽然说是无期徒刑,但是由于死刑本身包含两种执行方式即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以刑罚方式由轻及重的顺序应该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一旦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要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就可以避免被执行死刑,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死刑案件执行的人数。在日本刑罚体系中,与死刑最接近的刑罚方式就是无期徒刑,刑罚的轻重关系非常明了:无期徒刑→死刑,但日本的无期徒刑本身也有很大的裁量范围,既包括绝对的无期徒刑,也包括相对的无期徒刑。中日死刑的前刑罚虽然有以上的区别,但也不无相似之处,日本的刑罚体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与我国的刑罚体系一样,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即主要表现为死刑和徒刑之间的差距过大。无论是我国还是日本的刑法,都在替代死刑的刑罚方式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死刑的前刑罚并非仅仅起到是替代死刑的作用,而且也是使死刑制度本身更加完善,使刑罚体系趋于完整和减少死刑案件数量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