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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审判独立在内的司法独立与以新闻监督为主的社会监督的关系,也就是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社会各界对二者之间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从未停歇。激烈的争论一方面将二者冲突一面的枝末细节都展露无疑,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大众对调和二者关系的深入思考。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审判独立和新闻监督之间既有冲突也有互助,新闻监督在促进公正司法的同时也冲击司法的独立性,尤其是审判独立;审判独立要求一个相对封闭,能够尽可能的排除外界环境和因素干扰的空间,也就天然的会对新闻监督有排斥的心理。因此,如何划定两种权利的行使界限,构建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正是基于这种现实的紧迫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法院主动要求公开和接受新闻监督做了一个积极的表态,也给今后新闻立法时设置相应的规制性条款提供了可借鉴的内容。本文主要以有代表性的具体鲜活案例引出问题,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辩证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直面实践中传媒和司法冲突不断的现状,分析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从传统媒介和新兴网络类媒介不同的监督方式,几近相同的监督困境,揭示新闻监督司法的现状。分析《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对司法审判权的新闻监督的影响,综合新闻学和司法的视角,揭示第四种权力的重要性及其法律属性,说明新闻监督对司法审判的重要意义。最后,从操作层面和具体监督程序的设计角度,初讨新闻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的方法,以期达到共赢局面,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