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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德里宣言》,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进行,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应该与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广泛结合。因此,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和政策,一定要有正确的环境管理理论作为导向和支撑,减少气候行动与现行经济社会政策产生负面冲突,保证气候应对的正收益。其中,以“整合”的视角考虑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对获取气候行动的正收益具有重要理论价值。 现代环境法中,“整合”概念的核心是将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其他领域决策的早期阶段,是重要环境法原则之一。气候变化语境下,将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整合进正在发展的各个部门领域,确保相关法律和决策中考虑到气候应对的要求,减少经济社会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敏感度,促进社会向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是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的核心规则,被称之为“气候政策整合原则”(Climate Policy Integration)。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的核心目标是,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解决气候问题,促使实现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正收益。整合的规则为跨部门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行动框架和法律应对的指导,是环境治理整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的实现路径,首先,将理论法律化,这是现代环境法律思维演进的必然规律。出台专门的气候变化立法,明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保障机制、法律责任,与其他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群作好联结和协调,基于整合规则进行与减缓和适应有关的法律政策更新,促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立,是气候政策整合理论法律化的基本路径。其次,将理论纳入减缓和适应连贯一致的行动路径,即减缓和适应并重、减缓与适应协同、制定减缓与适应行动计划、开展减缓与适应具体行动,并将减缓和适应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广泛结合。 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过程及目标的实现,需要综合决策机制、整体治理机制、协同治理机制三大保障机制共同发挥作用,这也与整合理论的内涵相契合。综合决策机制,从改革各自为政、部门主义的行政习俗弊端入手,促使在部门法律政策制定的早期阶段就考虑到气候问题;整体治理机制,从政府自身角度出发,关注改革政府部门机构应对气候变化职能和管理的碎片化,强调通过加强跨部门协调机构的协调作用,促使部门机构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能整合与机构间的协调,最终促使气候应对成为政府整体上的一个活动;协同治理机制,从政府外部合作的角度,关注改革条块分割治理的弊端,通过多种具体的环境法运行机制,把制约与激励有机结合,全面激发企业、公众应对气候变化的潜能,形成多中心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格局。这一系列的实施路径和保障机制,共同构成了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整合的一般路径,促使形成以气候政策整合理论的法律化为基础,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为行动路径,以政府职能发挥为主导、全社会协同参与的比较严密的气候变化法律应对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