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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然而,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建立健全投资者的救济制度十分必要。同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相比,民事赔偿诉讼是最直接的救济渠道,在民事诉讼中投资者占据主动地位。当前,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还不完善,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成本过高,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通过分析五粮液案,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管辖、前置性程序、诉讼模式等几个方面。笔者在借鉴其他学者的研究和域外相关立法后,进而对完善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五粮液案案情介绍及诉讼焦点问题。在分析五粮液案后,笔者认为该案反映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在案件管辖权、诉讼前置程序、诉讼模式等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五粮液案由五粮液公司所在地的成都中院进行管辖,大部分投资者因路途过远、时间不够而放弃挽回损失;成都中院在2011年证监会对五粮液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后才受理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此时据发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已有2年时间,前置性程序耗时太长;成都中院采用单独诉讼的模式,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第二章是五粮液案中的诉讼法律问题。笔者结合五粮液案中的焦点问题逐一介绍了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的现状。目前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法律主要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对案件管辖权、前置程序、诉讼模式等三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但仍然有不完善之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导致案件管辖的范围过小,提升了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置条件是证监会或财政部门对上市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法院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刑事判决,达成前置条件的时间过长,影响了投资者的维权耐心;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可以采用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模式,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采用单独诉讼模式较多,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影响诉讼效率。第三章是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笔者对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示范性诉讼制度、台湾的团体诉讼制度逐一进行介绍、分析。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采用退出制集团诉讼的模式,这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容易出现诉讼泛滥的问题。德国的示范性诉讼制度是由法院选定代表人的案件进行示范审判,同时停止其他同一类诉讼当事人案件的审理,法院做出示范性判决后由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比照审理,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台湾的团体诉讼制度是由团体依授权成为案件的适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授权团体的当事人生效,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台湾法律规定的团体为公益团体,影响了团体提起诉讼的积极性。笔者通过研究域外相关制度,分析其在立法和司法上得优劣,为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第四章是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在分析我国现行制度和域外制度后,笔者结合国情为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在诉讼模式方面,笔者建议采用团体诉讼和示范性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律师事务所作为团体可依投资者的授权成为适格原告;建议管辖法院设立证券法庭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进行示范性判决,未参加团体诉讼的投资者可以适用示范判决。在案件管辖方面,笔者建议由证券交易发生地法院进行管辖,同时设立证券法庭,汇集精通证券交易专业知识的法官,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在前置性程序方面,扩大有权做出诉讼前置条件的部门范围,证券交易所做出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认定可以作为诉讼前置条件;完善证监会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办理案件时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