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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刑事裁决要有效落实,首先面临的就是十分重要却易被忽视的刑罚执行环节。然而实务中承担对罪犯收监执行责任的看守所、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却常以送监罪犯身体有重大疾病而拒绝对某些判处监禁刑的“特殊罪犯”收监执行刑罚,这就造成实务中办案机关“送监难”的司法困境。究其原因,客观上系看守所、监狱等执行机关针对该类“特殊罪犯”的收监缺乏相配套的隔离场所,又因有关监禁刑执行的法律规定不明而导致收监混乱,主观上是由于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领域中所推崇的“执行中心主义”,导致法院难以对刑罚的执行进行有效审查,这都加剧了刑罚执行的困难。通过对H市两级法院68例判处监禁刑罪犯但未收监执行案例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司法实务中未收监执行刑罚而产生的现实情况及未收监罪犯重复犯罪所导致的危害。着重分析看守所、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在刑罚执行环节如何体现“执行中心主义”而导致法院难以有效介入审查,在刑罚执行这一司法领域中,由于“特殊罪犯”羁押问题难以解决,公、检、法、执各机关为避免承担“监管缺位”的风险相互进行利益博弈,这不仅造成执行推诿,降低了执行效能,最终导致“执行失灵”。但看守所、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也有其自身难以言说的“苦衷”,由于其在监管场所条件、人员配备等环节均难以达到羁押这些“特殊罪犯”的要求,因此对该类“特殊罪犯”只能拒绝收押,上述原因均导致“特殊罪犯”收监执行困境。为改变这一局面,首先应在刑罚执行的环节上要重新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刑罚人道主义及程序公正的理念,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罪犯基本权利保障,确保刑罚惩罚与矫正功效的发挥。针对我国羁押场所收监困境,可以借鉴他国收监场所针对“特殊罪犯”的收监经验,以此不断完善乃至创新我国现有收监执行模式,接着应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收监执行程序,并完善刑罚执刑环节的配套立法,加强刑罚执行与社区矫正的衔接配合,为此才能解决好实务中“特殊罪犯”的收监困境,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及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