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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集体土地征收的现象。集体土地征收的含义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一、集体土地征收首先要满足社会公益性;二、在社会公益性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土地的性质由农民所有变为集体所有。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在实质上是对农民物权的一种剥夺或者是一种限制。在我国,农民的最重要的物权就是土地上的物权,土地上的物权在实际中关乎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一系列的权益,甚至可以说是农民享有其他物权权益和土地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由于在征收制度上的和征收程序上的一系列的缺陷在实际的操作中必将会严重的侵犯农民的物权权益和其他的权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同时对于土地的需要也随之而增加。目前我国的现行的法律对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中还存在着许多的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是缺陷,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导致了在征收的过程中缺乏对被征地农民的物权保护在制度上的保障。在土地征收中这些不完善或者缺陷主要包括:第一,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物权制度不健全,主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界定不明、集体土地在登记制度不完善、在征收中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物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等;第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实体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都太过于原则化导致了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和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不合理以及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听证权、参与权、知情权等相关实体权利等方面存在问题;第三,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制度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并没有审批制度,造成公益目的的扩大化。同时,我国的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存在土地征收撤销程序,这将严重的侵犯农民的物权。第四,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救济机制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的司法救济制度,在这过程中司法介入严重不足。同时关于土地补偿方面的行政裁决制度的一系列的不合理性,和缺少民事救济的程序。以上这些问题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将会导致严重的侵犯农民的土地物权。本文主要运用理论研究与实际运用相结合的方法,在理论上提出目前集体土地征收中的问题和缺陷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同时在本文中提出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同时本文作者在本文还对世界上在土地征收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典型国家的征收制度和我国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再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本文的作者在文章中提出了我国在土地征收立法、规范征地程序和完善补偿制度等方面完善的建议。本文结构及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物权保护问题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同时对于该问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最终了解到该问题的前沿性问题以及该文章写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物权保护问题的概述,主要包括关于“城镇化”的界定及城镇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城镇化与土地征收的关系、城镇化和被征地农民的物权的关系等,重点从宏观上把握城镇化、土地征收和农民物权这三者之间的联系。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物权受损的现状及制度原因,主要包括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物权受损的现状分析和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物权受损的制度原因分析,从而明确的知道我国土地征收中农民物权受损的真正的原因所在,进而可以提出完善的建议。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国外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权利保障的立法考察及借鉴,主要包括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根据对各个国家在土地征收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充分的把握国外在土地征收制度上和对被征地农民的保护和救济等方面,在充分了解国外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再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适当的借鉴和创新。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物权保护的法律完善,重点对集体土地上的物权制度的完善、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实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集体土地征收的救济机制的完善,根据以上四个方面的完善,本文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完善建议,希望能在理论上进一步的完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物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