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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国人对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价值观及其法治思想的误解,以至不少人对哈耶克的政治哲学持拒绝态度,这完全是因为没有对哈耶克的系统法治思想进行深入研究所至。正基于此原因,本论文较系统和全面地阐释了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不但揭示了哈耶克古典自由主义政治价值的法学依据,还证明了哈耶克理论在解决自由主义理论的价值危机的方面所具有的独创性,哈耶克将政治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并以此致力于宪法新模式的创新,通过他的新的宪法模式以达至其实现宪政的目的,因此,本文的一个重点是深入分析哈耶克的宪法新模式的具体的结构,展示了哈耶克法律秩序理论中的正义的价值,这也是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问题,进而通过他的新宪法的实施来实现一个国家的法治,但实现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他所追求的最终的目标,通过法治实现人类的自由才是他所有的制度设计的理论旨归,也可以说,哈耶克法律思想的真正的用意并不是在于提供一门法学理论或知识论,而在于建立一种新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这种新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关键又体现在他的法律特别是宪政理论中,因此,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从根本上来说是经由他的法律与宪政思想来表达的,换句话说,他的所有的法律与宪政思想是为他的自由主义理论而服务的。 本文也深入地论述了哈耶克的“元法律原则”,进而揭示了哈耶克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其以前及与他同时代的自由主义理论家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他的普通法的法治国的理论,他以进化论理性主义思想家的独特的视角提出了他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理论,他的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也与我们今天大陆法系的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有着显著的不同,他的所谓的公法应该为私法而服务,公法应该为保护私法而存在,只有这样人类的自由才可以不受侵犯,自由主义者的理想也才能实现。也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由于法律的公法化的扩张而给自由主义存在带来的危机。 哈耶克不是圣明,他的论著也不是圣经,他的理论也只是对人类法治文明进程的规律所作的一个总结,也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他的理论也不是无懈可击的,他的消极自由观本身就带有一种片面性,况且他把人类自由的最终的实现完全寄托于法治在现实的社会中也不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他的自由理论试图绕过权利的基础而直接依赖于法治也有其理论上缺陷,本论文对所有的这些问题也进行了批判。 然而,哈耶克毕竟是西方的一位自由主义的大师,他的法治思想不仅在西方有着其深远的意义,对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国也无不有可借鉴之处,因此,本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文也分析了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哈耶克的法治理论能否用于指导我国的司法改革作理论上的探讨。关键词:法治,自由,正当行为规则,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