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之海盗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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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试图阐明国际海洋法中有关海盗与海盗行为的理论问题与实践应对,就国际海洋法中海盗问题的历史与现状进行梳理,总结现代海盗的特点,并通过探讨相关案例,缕析有关海盗问题的立法,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涉及海盗问题的条款,进而分析在各种模式中解决海盗问题的机制与方式,最后针对中国应如何应对海盗问题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论述了国际海洋法中海盗问题的发展。海盗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征服海洋的过程而产生发展的,有了海上贸易,就有了以此为生的海盗出现。在漫长的历史中,个别国家与国际社会秩序中有关海盗行为的规范演进,正代表人类对于“海盗”概念认知的转变,与制约海盗暴力行径的努力过程。几千年来对于海盗行为的观念并非一成不变,其意义亦有不同。本章首先论述了海盗问题的历史发展。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行为并不意味着在现代国际法下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它只是一种政治行为。即使在中世纪海盗行为也不构成非法行为,世人对海盗的定义与定位仍不明确。海盗的黄金时代是17到18世纪中叶,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法律开始了对海盗行为的规制。在近代时期,国家权力的增长,确实重挫了盛极一时的海盗,而在法律理论层面上,英国首先主张海盗行为是非法行为,并最早对海盗行为采取立法行动。在20世纪中后期,国际法学者才大体认同海盗行为是危害公海自由的例外,是破坏国际秩序与公海安全的一项罪行,是“人类公敌”,是国际罪行,应置于普遍管辖下,各国均得逮捕、审判并给予处罚。国际法学者对海盗行为的定义并无一致看法,尽管如此,在国际法律文件方面,在19世纪末及20世纪,国际社会出现了一系列制裁海盗行为的条约,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行为作出一系列原则性规定,使缔约各国在公海上缉捕海盗时有法可依。该章接着论述了规制海盗问题立法的发展。海洋是地球上一切生物产生及维持的根源,关于海洋的权利主张关系着世界上所有人民的共同利益,欲了解海盗问题的国际法发展应先知道海洋法的发展。而在传统海洋法中,海洋分为领海与公海。其中,不属任何一国所有的公海所占比例极大,支配这片广大海域的基本国际法原则为公海自由原则。海盗行为直接威胁到公海自由中最基本的内容——航行自由,加之其行踪飘忽,缉拿不易,因此国际社会将其交付所有国家普遍管辖。这一原则奠基于习惯法,源自各国的实践。与制止海盗及海盗行为习惯法共同演进的是条约法的规定。在20世纪以前,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的规定都依照17世纪以来的国际习惯,而国际习惯法下对海盗行为的要素的认识一直是不明确的,而有系统的重述国际习惯法再经由立法程序完成条约法的过程首先通过国际联盟的发起,历经1932年《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再经1958年《公海公约》直至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这四个阶段在国际海盗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整个的条约法形成过程中,对于海盗的普遍管辖权是立法中最确定的一项,基本未受到质疑,只是各国对如何行使这项特别管辖权有不同主张,但争议性最高的仍然是海盗行为的定义,究竟构成海盗行为的要素是什么,直至今日,争议依然不断。该章最后比较了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与国内法上的海盗行为。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受所有国家的普遍管辖,海盗行为是国际法中少数直接由个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海盗目前只能交由逮捕的国家的国内法庭依该国法律审判和处罚。由于在国际法之外,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也有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国际法又必须借由国内法律制度的帮助方能执行,因而使“国际法上的海盗”与“国内法上的海盗”两种概念有所混淆。虽然已有国际公约对国际法上的海盗给予明文定义,但两者的关系仍须加以厘清。国际法与国内法上的海盗罪最大区别在于管辖权的行使。国际法上的海盗罪行是特殊情形,虽然一国国内法可能有处罚规定,但其仍属于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受世界各国普遍管辖。国际法虽赋予各国权利管辖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如何处罚海盗仍完全取决于一国国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必须相辅相成才能发挥最大功效。第二章分析了国际海洋法海盗问题的最新发展。本章首先以研究资料搜集的方法,参考IMO所属海事安全委员会(MSC)所公布的海盗行为与海上持械抢劫案件报告的项目,依本文的需要,对船名、IMO编号、船籍国、日期、时间、船舶种类、总吨位、区域、船舶的状态、海盗犯罪形态、对船员的暴行与损失等项目进行统计分析,以了解目前全球海盗活动的时间、区域、受害船舶种类、吨位、损失项目与海盗的攻击方式等形态,继而,以区域及其他项目进行交叉分析,以了解各区域的进一步状况。并对M.V.Alondra Rainbow案、M.V.GlobalMars案及2007年最新重大海盗案例予以举述,分析国际海洋法海盗问题的最新发展。本章继而指出今日海盗问题的特点与形成原因。今日海盗问题作为一种海上安全威胁,它对整个世界所造成的损害及其潜在危害趋势都不可忽视。现代海盗已不同于尚有“骑士”或“侠义”精神的古代海盗,而是一种彻头彻尾以经济为目的的高级犯罪者。海盗问题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来讲,其已超出单纯的经济领域,而是对经济和社会安全构成挑战,其发展的多样性、威胁的广泛性及与恐怖主义合流的趋势将危及整个世界的安全。今日海盗主要有四种特质:有组织的、有计划的、武装的与专业的。今日的海盗犯罪模式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抢带跑型、短暂劫持船舶型与劫持船舶型。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冷战结束,从两方面促进了今日全球海盗问题的加剧。而经济的影响也使一些国家无暇无力顾及海上航行安全问题。有些国家对海盗行为与持械抢劫的专门法律不健全,甚至无制止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的国内法,亦使得海盗得以逍遥法外。执法能力的缺乏,旷日持久的海域划界与近海资源的争端问题也会阻碍执法机构间对海盗打击的有效合作。该章最后对今日海盗与海上恐怖主义的结合予以了关注。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严重威胁着世界的和平和发展。人们至今仍然未能就一个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的定义形成统一认识。虽然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尚未达成完全的共识,但不同标准中仍存在许多共性,构成了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海运业的固有特性使得它更易遭受恐怖主义袭击。同时随着各国反恐力度的加大,恐怖分子在陆上的地盘已丧失殆尽,不得不将其“阵地”转向海上,对国际海运业的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今日海盗问题与海上恐怖分子的结合是骇人的,急待引起国际社会对相关问题海洋管制的新思索。第三章评述了国际海洋法对海盗问题的法律规制。文章首先介绍了世界主要各国国内法对海盗行为的立法规定,但是否都定有“海盗罪”的条文从而对相关行为独立处罚,各国立法并不一致。英国“海盗行为法”及“东京公约法”均为该国国会制定的关于海盗罪的单行法。美国法中也列有处罚海盗的相关条文。其它如法国法、俄罗斯刑法、加拿大刑法、西班牙刑法、韩国刑法,都有关于海盗罪的独立处罚条文。而在德日刑法中,仅有一般强盗罪及加重强盗罪的规定,并没有海盗罪的专条规定。本章对国际海洋法中海盗问题经典案例研究涉及关于船内叛变的案例、关于为政治目的之船内叛变的案例、关于叛乱团体行为的案例、关于海盗行为管辖的案例、关于海盗行为地点的案例等方面。本章重点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盗行为的规定即该约第100至107条进行了逐字逐句的探讨,对其体现的内容、不足进行了细致的评析。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盗行为的定义仍然采用1958年《公海公约》中关于海盗行为的定义。依该定义,海盗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海盗行为必须是以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为工具,海盗行为的动机必须基于私人目的,海盗行为必须对船舶、飞机或其上之人或财物所为,海盗行为必须在公海上或公海以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地区所犯,海盗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在公约中,“制止海盗行为是各国的权利及责任”是一个长久被建立的观念,制止海盗行为乃国际法赋予各国的义务。《海洋法公约》赋予各国对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有刑事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以及执行管辖权,亦将海盗行为置于普遍管辖原则之下。对于海盗及海盗船机的扣押与处罚问题,《海洋法公约》一方面虽然授权各国有权于公海上逮捕海盗,并依逮捕国的国内法审判、处罚,同时,为防止各国滥用此种权利,规定唯军舰、军机为执行逮捕海盗、海盗船机或其他赃物、船货的机关,可于公海上行使此权力。此外,公约中为促使执行拿捕者慎重行事,因此规定国家在海盗事件中,是负有相当责任的。而对于海盗船舶及赃物之所有权问题,仍为争议焦点。本章还就与国际海洋法中海盗行为相似的行为给予评述。国际恐怖行动中的劫船、劫机行为,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中规定的危害海上的航行安全行为均与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确有相似之处,但究竟它们是否可等量齐观,文中对其各自的特质予以对比。第四章国际合作制止海盗与海盗行为中,首先提到了国际海洋法中的海盗问题与国际合作原则的关系。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可见,从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分析,国际合作原则不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有成为国家的一项国际义务的趋势。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顺应时代的发展,国际合作原则也不断得到了充实,国家之间的合作也较以往传统的国际合作呈现出新的特点。从国际合作原则本身来讲,既然国际合作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理论上讲,该原则也必然应适用于惩治海盗犯罪的实践中。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合作原则的适用,是惩治国际海盗罪行本身的要求。目前国际文件关于反海盗国际合作的规定也已经确立了“合作制止海盗”的原则,即各国应通力合作,承担打击海盗的义务。接着,该章分析了合作制止海盗与海盗行为遇到的问题与应对。目前国际社会打击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海盗活动涉及水域广袤,执法有“真空”地带;毗邻贫困国家,合作打击困难;海盗活动隐秘,反盗行动复杂;恐怖势力勾结,攻击手段灵活等。目前,合作打击海盗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在联合国主导下依托各种国际组织进行;二是进行地区性合作,并由利益相关国和大国参与,在两种模式下都辅以行业的的努力。本章在国际社会具体合作制止海盗与海盗行为的讨论中,阐述了联合国制止海盗与海盗行为的努力,国际海事组织制止海盗与海盗行为的努力以及国际海事局制止海盗与海盗行为的努力。航运业中船东船公司、船长船员均应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制止海盗与海盗行为,逐步减少船员、船舶和国际贸易面临的危险。第五章讨论了中国对国际海盗犯罪的打击。文章首先指出了中国面临的海盗威胁,事实上,我国远洋运输日益成为海盗攻击目标,以海盗为首的海上犯罪对我国海上通道的安全威胁的严重性已日益显露,海盗已经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明显的威胁。如何协作打击海盗,保护我国远洋安全已迫在眉睫。目前国内打击海盗的对策主要是完善立法与加强实践两个方面。立法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该承担公约规定的相应义务,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海盗罪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适用过程中有着重重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将海盗罪在国内立法中加以明确化是必要的。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对海盗罪的立法模式,明确海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解决这一司法难题。实践方面,海盗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属公安部管辖,具体管辖部门是公安部下属的海上安全管理机构,国家海洋局的国家海洋监察队伍也是打击海盗行为的一支力量,交通部海事局则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的联系,此外在必要时应争取海军的协助。最近许多的案件,如M.V.Tenyu(天日号)案、M.V.Cheung Son(长胜号)案、M.V.MARINE FORTUNER(海的主人号)案等都表明,中国已经在认真考虑,逐步规范审理海盗案件的司法程序,整合现有打击力量,以有效打击海盗犯罪。在区域合作方面,中国与相关国家密切合作,打击南海海盗。近年猖獗的南海海盗问题已引起各国自身和国际组织的重视,国际压力迫使区域内的国家个别或合作采取制止海盗行动,期望能有效遏阻海盗活动。全球合作框架在打击南海海盗方面的缺陷主要是:国际公约关于“海盗行为”的界定不明确、不协调,不利于有效预防、打击海盗行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并未全部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有关反盗公约及IMO、IMB有关公约;海上安全国际公约不能全面满足每一个区域国家的利益需求,应多考虑区域合作的具体实施,切实维护维护南海地区的海上安全。为克服南海海盗问题带来的挑战,南海周边国家以及同本地区有利益关系的域外国家都试图通过建立相关合作机制,实现地区局势的稳定。总体来讲,南海地区打击海盗合作建设呈现一种“多层次结构模式”,在南海地区打击海盗安全合作进程中,各参与国利益不同,战略意图也有差异。中国认为,要有效解决海盗问题,个别国家的努力是不够的,只有整合区域间国家的力量,排除各国本位主义,确立多方面的区域合作机制,方能真正解决问题。中国既要努力成为海洋强国,同时要以务实精神促进南海地区的多方面区域合作。中国积极参加区域合作打击南海海盗的各种会议与组织,签署相关重要文件,加之近年来我国所积极开展并参加的一系列反海盗活动,都充分显示了我国在打击海盗、维护世界航运安全方面的诚意和努力。未来,中国的对海盗问题的打击力度和关注程度不仅事关我国航运的发展,海洋利益的安全,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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