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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国家中,权力是逐步朝着更为强大的方向发展,行政权尤为如此。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行政权并不如现在的这般强大,当时的政府也并不积极地突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仅仅扮演的是“守夜人”的角色,以一种消极的态度来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持。而在现代的国家,政府在社会生活积极主动的参与,不仅仅是发挥着消极维持的作用,而且还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积极调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利为职责。在法律领域,与这种转变相适应主要还是体现在行政法上,例如对社会经济的调控,推进科学技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