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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宗法为基础的父权家长制家庭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层组织。唐代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文化政策开明和社会观念兼收并蓄的时代,继承了前代的封建家长制度并将其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家庭中家长的权力及其运行出现了新的整体特征。唐代家长权力实施之保障,除宗法、乡里俗约以及传统儒家礼教以外,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把家长的权力写进法律,并在家庭、家庭成员、家族等方面作了细致而严肃的规定。首先,《唐律疏议》中“十恶”之条中“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条皆是有关侵犯父母尊长及伦理关系的规定,其目的是巩固家长权力。即便是在处刑和量刑上,“十恶”之罪也比一般犯罪处置得更为严厉。其次,唐律对家庭中尊长与卑幼间互犯之罪进行量刑时,卑幼侵犯尊长的处罚要远比尊长侵犯卑幼严重地多,明显地体现出尊长的权威及其与卑幼之间的不平等。由此,唐代家庭中家长在家庭管理、教令子孙及维护家庭稳定等权力的具体实施中就获得了国家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唐代家长权力包括其对家庭之组织管理权、家庭经济管理权、对子孙卑幼的专制权、对子孙卑幼婚姻状况之决定权及选嗣权等。唐代家长有着对如组织生产、安排游宴、节庆等家庭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的权力,只有家长才有权“处分”家事。无论是小户型家庭还是大家庭,家长皆对家庭财产有着占有权与支配权,并对家财管理、析分及继承等财产相关之事务有着绝对的权力;卑幼家庭成员则“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否则家长可以对其进行惩戒或诉诸律法。由于家长在经济上的支配地位与卑幼对家庭经济的依赖,家长便获得了支配所有家庭成员的资格与权力;同时为培养出能安家立业、光宗耀祖的继承人,家长从思想、文化、教育、人身等各方面对子孙卑幼加强了教令与专制,并且此种专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礼教的维护。家长对子孙的教令权则是其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权力之一,子孙若不服教令,家长有权力对其惩戒,或让官府代为惩治,甚至会要求官府将其处死。唐律严禁家长生杀子女,但不过是将家长的生杀权控制在国家机器手中,而家长的生杀意志依然存在,在特殊时期一有可能便转化为生杀事实。唐代家长把对子女婚姻的管理权牢牢地握在手里,子女无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唐律也赋予家长全权处理子女婚姻大事的权力,从定婚、主婚、离婚乃至再婚都有详细的规定,还规定婚姻的缔结须由祖父母、父母或其期亲尊长作为主婚人。唐代统治者尽管将立嗣这一规则写进法典,然而由于受到礼教与宗法的制约,家长只拥有相对立嗣权。但是立嗣的主体仍然是家庭或家族中的尊长,如无子家庭中,夫立嗣,妻子无权干涉,即便是父母、祖父母也不得过问;夫亡由妻立嗣;夫妻皆亡,其父母、祖父母主持立嗣;若户绝,则由近亲尊长主持。唐代家庭中家长权力及其运行状况有着与其他任何时代不同的特征。如在财产权方面,唐代家长对财产的控制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宋代则在唐法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家长对家族财产的管理权与支配权,家财的更加集中为后世大家族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经济条件。总之,唐代家长权力的集中带来的家庭和谐,为唐代的繁荣提供了条件;同时,由唐代家庭中家长权威的压制与国家礼法森严的统治所造成的忠臣顺民势必缺乏独立人格,而独立人格缺乏的社会个体必然使整个社会缺乏其应有的生机,这一现象影响了宋代及以后的整个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