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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今社会中,司法与民意的冲突日渐显现于大众视野,对此,很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许霆案”和“李昌奎案”等可以佐证。由这些冲突可以发现我国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很低,在案件审判结果与朴素是非观下的个人理解产生冲突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司法腐败、黑幕之类,法院公信力下降。解决二者的冲突是一项长期而浩大的工程,在此不作分析,仅仅从法律制度完善角度锁定有民众参与审判的具备政治性和民主性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民直接参与司法,而制度的适用则能进一步实现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缓解冲突。陪审制度在国外有着深厚的发展根基,而在我国仅仅只有几十年的历史。要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其相应的功能,必须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产生和发展历史,在我国的实践状况,以此为基础分析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完善。 从世界范围看,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诉讼模式下,陪审制度主要发展成为两种模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可以归纳到参审制的范畴。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对其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然而在后来的文化大革命影响下,司法体制崩塌,之后的1982年宪法没有对其进行确认,仅仅是《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对制度的适用作了选择性规定。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它首次以单行法的形式全面规范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 从实践中总结以及国外实施情况的比较,我国这项制度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制度本身设计和社会实践中认知度认同度低两个方面。对于其完善措施,移植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很显然是不可能的。法治理念的差异,人口众多,纠纷矛盾数量可观,经济能力相较薄弱,法制体系的差异导致了陪审团制在我国没有其生存土壤;陪审团制度本身的不稳定性等制度本身的缺陷也使得移植陪审团制十分的不必要。所以在当前,细化制度设计是最稳妥的优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