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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分析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的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二元”说入手,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确定的一般原则进行了剖析和评价。并以“二元”说为基准,对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做了分析。 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还有一些不足,本文进行了评析,进而提出完善意见。为实现损害赔偿的公平正义目标,保证损害切实得到赔偿,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利益得以救济,提出将机动车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纳入损害赔偿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