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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验证“单一部门的政府监管体制较我国现行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更有利于促进食品供应链协作的紧密化,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供应链内部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的作用,反过来,这些规则的建立和运用又能在同样的食品安全目标诉求下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或在同样的监管成本支出下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这一命题。本文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和深入地理解协作的存在和性质,对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和指导食品企业一体化战略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有关供应链中协作的理论:在有关供应链协作的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构建本文的研究框架,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2.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现状与绩效:介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特征,调查和分析该体制下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认知模式。3.国内外不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下食品供应链协作的比较和经验总结:包括:(1)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前后的食品供应链中纵向协作的比较;(2)国内部分城市(安丘、北京等)的改革经验;(3)面临不同政府监管体制的国内食品出口与内销企业采取的协作模式及其治理机构比较;(4)紧密的协作对政府监管体制的反作用:既定食品安全水平目标诉求下的监管成本比较。4.结论和政策建议:在总结论文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改革思路,规划和比较我国未来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框架,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改革的演化过程、路径及配套措施。本文的主要结论有:(1)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我国的食品安全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处在市场自身所能保障的水平,如果取消现有的大部分的政府监管机构,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不会显著下降。(2)近年来发达国家在确保食品安全上,从精简行政管理模式中摸索出了一条垂直、高效、兼并之路。目前看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所进行的改革经验有以下几点:第一,要因地制宜的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改革;第二,改革的主要侧重点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需要充分发挥业界和消费者的力量;检测与执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两大职能既要分离又要统一。(3)在食品供应链中,影响人们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的因素主要有:政府监管(检测)方式、消费者的需求、产品特征等。具体表现为:政府的一体化监管能够促进食品供应模式的紧密化;来自市场的压力(消费者的需求)不同,在安全条件一定的前提下,不同企业的不同产品,所选择的食品供应模式就不同,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越高,食品供应模式之间的联系就越密切;产品的标准化流程能够降低食品供应模式的密切程度。(4)食品供应链中的组织形式与食品安全水平关系是,越紧密的食品供应链中的组织形式,越能提高食品的安全水平。食品的紧密供应模式采取的多重治理机制包括信誉与重复博弈、效率工资、惯例与习惯、直接干预等等。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1)将产权理论用于研究政府监管体制的权利配置,为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指导;(2)将“政府”视为“经济人”,增强了食品安全经济学框架的严密性;(3)探讨政府监管与供应链一体化的关系,涉及到“公”、“私”两种不同治理结构的协同演化问题,这是食品安全经济学中一个新的和重要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