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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计算机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已经基本实现了网络全球化,普遍化,这使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消费等方方面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商业运行模式的重大变革,商业运行模式实现了从传统文字处理和信息传递领域向电子、网络领域的根本性转变,网络商业化已成为一种不可抵挡的趋势,开辟出与传统商务模式不同的商务模式,即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或是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在线交易,在线交易突破传统的交易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可以说,在线交易是目前我们所普遍关注的重点。但是网络环境的虚拟化、跨地域性、不确定性也产生了不少消极问题,目前在线交易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就是在线拍卖欺诈。在线拍卖欺诈已经给在线交易蒙上了一层阴影,严重损害了在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挫伤了他们从事在线交易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在线交易的发展前景。但是,针对这种日益严重的网上欺诈,现有的传统的法律却<WP=3>显得苍白无力,因此迫切需要改变现有的法律以及加强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以适应日益变化的互联网环境。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寻求规范在线交易欺诈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就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来看,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较其他发达国家较晚,这方面的立法较少,规范在线交易的立法还没有,更别说专门规范在线交易欺诈的专门性立法了,目前规范这类行为主要还是要靠民法和合同法等传统的民事法规。但是现行的法律对这种新型的欺诈类型缺乏有效监督和规范,而且现有的某些法律规则适用于网上欺诈对受害方殊为不利,使其很难得到应有的救济,如何规制和防止在线交易欺诈是当务之急。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比较分析了在线拍卖与传统拍卖区别,以及结合传统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揭示了在线拍卖(在线交易)欺诈的内涵和本质。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传统的法律规定对这种类型的欺诈行为缺乏有力的规制,对受欺诈方来说,很难通过目前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第三部分注重分析了我们应当如何规制和防治在线拍卖欺诈。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借鉴国外(主要是美国)一些成功的经验和,通过改变被欺诈方救济难的不利地位,赋予他们有效和合理的救济能力和救济措施;通过加强事前的防治,主要是通过规范和强化交易网站在此方面的作用,以及政府加强该方面的立法,以规范的法律对网上欺诈行为进行有力的控制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