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森林资源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益,特别是其生态效益远远超过其仅提供木材等初级产品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国家重要的资源和财产。然而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森林覆盖率逐年下降、土地沙漠化加剧等生态环境恶化现象频发,亟需关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本文在查阅大量国内外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门立法进行了研究,界定了森林生态效益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概念,并分别从森林资源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生态安全和生态正义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五个方面来分析在我国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外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立法和利用市场机制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有很好的借鉴之处,主要包括:建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构建多元化补偿机制;建立公众参与激励机制等。论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政策环境与法律依据,指出制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相关法律零散,缺乏系统性;资金运作缺乏有效监督;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标准不统一、数额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如何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现行立法。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都是根植于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颁布的,已经不适应我国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对其进行修改的同时,应该颁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作为一部专门性法律对补偿的依据、对象范围、补偿标准、补偿资金的到付、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规定,使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法令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2、引入税收优惠、项目支持和政策性贷款等激励机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基金制度;落实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和培训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实施有效地监督、参与区域性生态环境建设;完善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对受补偿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行政、民事责任追究,保护受补偿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