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耕地保护的区域性经济补偿,是指获取耕地保护正外部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关区域的主体,向产生该效益相关区域的主体所给付的经济上的补偿。正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使其他经济主体受益,而受益者无须付出相关代价的情况。以是否生成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为标准,可以将生成该效益的划分为供益区,反之,将消耗该效益的划分为受益区。我国中央系列政策和法律在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从经济补偿的实践来看,主要体现为中央对地方或者地方性财政转移支付。但是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只体现了对农业生产过程的补贴,对耕地的正外部性补贴不充足。其次,种粮不赚钱,导致农户弃荒严重,而且未发展成为区域性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这些问题直接对我国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产生巨大的冲击。耕地保护补偿引入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耕地保护的外部性效益包括粮食安全效益、社会保障效益和生态保育效益三类。但是由于在市场交易中,这些隐藏在背后的外部性效益未能体现,从而产生其他地区免费享受该效益问题。这是导致出现我国耕地保护问题的根本原因,即外部性未内部化。为此,亟需建立区域性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通过考察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日本四国在耕地保护补偿方面的具体制度措施,得到四点启示:一是将经济补偿作为主要激励方式;二是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模式,以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来源;三是注重耕地保护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是需要政府参与。在区域性的耕地保护补偿里存在经济和非经济性质的补偿。文章试图建立一种市场化的耕地地票制度来促进区域性经济补偿的实现。耕地地票化是指将耕地面积指标化的过程,其价值目标在于实现公平和效率价值,其正当性源于我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其可行性在于:有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的驱动;我国主体功能区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推动;以及耕地地票有效率,且易于被接受。我国耕地保护区域性经济补偿实行耕地地票制度的内容设计方面,涵盖了耕地地票交易的前提、主体、耕地地票的产生与折算、运行和保障机制。其前提为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地票交易市场;交易的主体为省一级地方政府;耕地地票的产生与折算是通过一些科学的计算法则而得出,涉及到单位面积产出多少耕地保护正外部性效益和单位个人消耗多少耕地保护外部效益两个平均值。在交易运行方面,涉及交易程序、收益分配、耕地地票交易后的使用、交易周期等问题。在保障机制方面,建议制定严格的耕地地票核准机制和设定最低保护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