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命题是“加强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要求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为了论证该命题,本文在总体上采用了递进式的逻辑框架。首先分析了被征收人需要保护的权利种类;然后在介绍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历史变迁的基础上,简要地分析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上的进展,详细地分析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上的不足;接着提出并论证了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不足的根源在于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进而提出并论证了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分析了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后加强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完善对策。当前学者对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权保护不足的原因有争议,存在着产权说、市场说、程序说和政府单方定价说。事实上,当前学者所认为的原因都是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权保护不足的直接原因之一,这些原因之间并不是相互冲突的关系,而且这些原因并不是导致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不足的深层次原因。深层次原因在于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所谓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是指土地征收申请人在运用土地征收权的过程中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在我国当前,体现为地方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卖地,可以获得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为了实现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运作,就需要产权不清,保护不足,就不能让农村集体土地自由流转,形成市场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也不能规定完善的程序责任,捆住地方政府的手脚,妨碍其运用土地征收权,当然就会出现大量的程序违法现象。土地征收权的商业化不仅是被征收人补偿权保护不足的深层次原因,也是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是快速发展的压力和建设资金缺乏相结合的产物。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有其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国家缺乏土地财产权保护意识,为国家制定低价征收农民土地的政策提供了思想基础,农民缺乏土地财产权保护意识则为国家贯彻实施该政策提供了思想基础。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的联结为土地征收权商业化提供了社会基础。不过,为了加强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土地征收权应当去商业化。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就意味着土地征收申请人必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不能通过运用土地征收权谋取经济利益,更不能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的方式谋取利润,而只能在市场失灵的时候,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土地征收权强制性地配置土地资源。土地征收权的公共性、尊重财产性和资源配置性要求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纠纷和推动中国城镇化的需要也要求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财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国家可以筹集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后所需的建设资金为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提供了基础。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后,土地征收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尽可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为此,需要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法中的权利保护制度,应当做到充分地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完整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参与权,恰当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处分权,公正地保护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和有效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