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后,可能会因为出现某些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些原因既有可能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更有可能是客观方面的原因,所以劳动法赋予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让劳动者自主调节劳动力资源的分配。我国立法中对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规定是指,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通过一定法定程序,行使辞职权的权利。所以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劳动者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辞职。劳动者有了辞职权,能依照法定程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才说明劳动者享有完整的权利。从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要依照法定程序书面形式进行,要提前固定的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依照法定程序预告辞职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如果不能合理行使预告解除权,不但不能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反而会损害劳动者利益。本文第一章将从预告解除权的基本概念入手,探究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法律性质和意义,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指的是我国劳动者通过一定的预告期,一般是30天,试用期内是3天,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的预告解除权是法定的权利,而且劳动法与民法性质完全不同,民法是合同双方平等地位之上存在的私法,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平等,所以拿民法与劳动法来作比较是不合适的,谈不上矛盾的问题,当然也就更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第二章将通过分析国内外对预告解除权的相关立法来寻求借鉴,通过国内外立法的对比,我们可以得知世界各国的惯例是把预告解除权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根据不同的劳动者分层区别对待不同的预告期。第三章主要结合国情,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预告解除制度的相关缺陷。第四章将结合国内外关于预告解除制度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考虑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上的一些缺陷,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的预告辞职权上的不足提出一些设想,提出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