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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尤其是网红经济的崛起,短视频平台逐渐出现在我们普通大众的生活当中。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新兴产物,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迅速超越广大平台,成为行业的“领头羊”。不可否认的是,短视频平台在现时代的情况下有着不可估量的商业市场。但是,它享有巨大收益的同时,由于短视频素材拼接、片段融合等手段使短视频行业抄袭现象泛滥,导致短视频平台陷入了版权侵权的困局。近年来,由于网络的发展,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案件愈加增多。我国《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平台上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有责任也有义务去制止。然而,在近些年发生的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短视频平台都会通过“避风港”制度来规避责任。对于短视频版权侵权中平台责任的认定,不仅是短视频行业能健康持久发展的关键,更是我国司法顺应时代发展、解决时代问题的重要因素。而且,在网络环境的推动下,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认定出现更多不确定的因素,使其责任认定存在更多考验。在平台发展迅猛的今天,我国有关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价值,这就使短视频平台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出现了滞后现象。结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总结出现阶段短视频平台责任认定的困境,其中,制度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有关规定混乱;短视频平台的归责原则单一;“避风港”制度对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包括:短视频平台作品可版权性对平台责任认定的影响;短视频平台主观过错认定标准的适用不一;平台承担的责任形态难确定;平台侵权责任赔偿金额不精确等问题。针对上述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给予问题以相应的完善建议:对于制度上的问题,可以制定短视频平台版权相关的条例,并进行细致规定;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相结合对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进行认定;“避风港”制度,要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内容,细化删除的标准。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短视频平台作品可版权性的认定;明确短视频平台主观过错认定标准的适用;明晰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形态的承担;完备平台侵权责任赔偿金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