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多人斗殴致人死亡、重伤时,相关行为是定性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其他?对于重伤、死亡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首要分子、行为人,还是所有人?等等。本文以陈甲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为例,对非典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行为进行定性分析,以回答围绕《刑法》第292条特别是该条第2款适用问题的相关争议。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介绍了案例案由、基本案情、案件处理的分歧意见及争论焦点。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剖析”从五大方面对聚众斗殴罪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一是对聚众斗殴罪自身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如:聚众斗殴之“众”的界定、聚众斗殴罪的对向性、聚众斗殴犯罪间歇终止状态的识别、聚众斗殴中的正当防卫等问题。二是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的属性进行讨论分析,主要讨论了该条款是属于转化犯还是想象竞合犯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规定。三是对聚众斗殴中相关人员主观方面的认定及刑事责任的确定进行了探讨。其中,着重分析了研究主观方面在处理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件中的意义、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转化罪名的确定、特殊主观状态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三个方面的问题。四是“重伤、死亡”转化责任主体的确定,详细论述了由谁对“重伤、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问题。五是多人斗殴致人伤亡的处理原则,阐述了区分多人故意伤害、杀人与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原则。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针对案例分歧意见、争议焦点,根据相关法理分析,本文认为,本案被告人陈甲、王甲、张甲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甲其余同伙王乙等11人属于聚众斗殴;丁某洪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犯罪。 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本案分析研究,提出应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聚众斗殴之“众”的范围;聚众斗殴犯罪不属于对向犯;《刑法》第292条第2款属于转化犯、法律拟制规定;在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情况下,应根据是否能够排除杀人故意的原则确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转化方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