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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资料表明,在证券市场上,大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因此,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规制证券交易行为,特别是依法有效地防治内幕交易等违法证券交易行为。鉴于此,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第180条增设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由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一个新罪,不仅在理论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的不多,而且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识也还很不足。因此,本文结合笔者对我国证券市场运行规律所积累的一些实践经验,并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理论和实践,对内幕信息、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以及短线交易这四个在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较为重要的问题,做了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深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