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内容,秉承着商法的二元特性,在公司法规范中体现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在公司法中相互对立,又互生共存。然而公司法规范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直接影响违反该规范所订立的公司合同的效力,由于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的研究主题,它直接决定了公司参与者能否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治来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如何识别公司法规范中哪些属于强制性规范以及如何判定违反该强制性规范的而订立的公司合同效力便是目前公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遭遇的最大难题。本文就是围绕这一难题的解决方式而展开论述的。对于公司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传统识别方式一般采用语义识别和公司法规范类型化识别,然而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准确性不足的缺陷,并且两者都是表象性的识别方式。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方式的分析评述,提出了识别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本质识别方式——价值分析。并且提出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正确识别路径,即以语义识别为基础,公司法规范类型化识别为辅助,以价值分析为决定的识别路径。识别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终极目标是由此判断违反该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在分析了现行立法通过法律位阶以及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对司法实践中判定合同效力缺乏实质指导意义后,提出了判定公司合同效力的本质方法,即比例原则指导下的价值衡量。并介绍了如何基于比例原则采用价值衡量的方式来判断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公司法的性质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实证分析”:这一章主要是通过对公司法性质的争论的论述,即公司法是私法还是公法;公司法是强制法还是任意法这一历史经典论题的分析评述,总结出公司法的本质是私法但同时具备公法属性;公司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结论。并且从公司法这一实体法的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角度中研究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微观结构,即分析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强制要素。作为私法的公司法,其强制性规范并非通过整体否定来达到强制的效果,而是对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或行为的某一或多个要素的强制来达到强制的效果。另外还分析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在公司法中的存在范围。从实证的角度来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进行研究,是为了给下文构建强制性规范的识别路径以及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提供实证依据。第二章“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路径分析”:这一章主要通过对语义传统识别方式、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类型化识别方式的分析评述,指出传统语义识别具有不确定性,不仅在对具有提示词和提示性语言的公司法规范识别中存在着偏差,而且更重要的是无法对公司法规范中大量存在的不具有提示词和提示语言的法律规范进行精准识别,同时指出公司法类型化识别的缺陷和意义。进而总结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路径:即以语义识别为基础,以公司法类型化为辅助,以价值分析为决定。第三章“现行立法对公司合同效力判定缺乏实质的指导意义”:这一章主要为了说明我国现行立法对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判定缺乏指导意义,现行立法通过对违反法律的位阶判断来判定公司合同的效力以及通过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来判定公司合同效力。通过对这两种方式的分析一方面为了说明要就判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对这两种方式的分析引出下一章的判定公司效力的实质性方法。第四章“公司合同效力判定的实质性方法——价值衡量”:这一章主要论述判定公司合同效力的实质性方法,即价值衡量法。这种价值衡量并非法官随意的法感,而是在比例原则指导下的价值衡量。并指出了如何基于比例原则来进行价值衡量进而判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即通过对六大要素的考察来作出最后的价值衡量。最后,通过一则现实的案例来论证该价值衡量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从而证明该实质性方法的可行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