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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追求高效和便捷的生活,交通工具的使用也愈加广泛和频繁,交通肇事罪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每年的犯罪率都居高不下。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通常会想方设法的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顶罪就是常见的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罪的法律适用出现明显差异,“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明显,各地、各法院甚至控、辩、审各方对其法律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罪基本法定刑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指使他人顶罪行为应认定为逃逸情节,适用交通肇事罪第二档法定刑进行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数罪并罚;第四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对于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关键在于要厘清交通肇事行为与指使他人顶罪行为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能将两者杂糅在一起进行讨论。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真实案例为主线,结合相关理论,将交通肇事行为与指使他人顶罪行为分开进行研究,得出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罪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数罪并罚。本文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指使他人顶罪行为的法理分析、留在现场的指使他人顶罪行为不属于逃逸情节、本案的分析和结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主要介绍潘某交通肇事案的基本情况,通过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四种分歧观点的分析,提出本文研究的两个问题。第二部分:指使他人顶罪行为的法理分析。通过对指使他人顶罪行为的可罚性争议进行评析,结合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得出指使他人顶罪行为具有可罚性。指使他人顶罪行为同时构成包庇罪和妨害作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包庇罪进行定罪处罚。第三部分:留在现场的指使他人顶罪行为不属于逃逸情节。通过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争议理论进行评析,提炼出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的逃跑行为,留在现场不能认定为逃逸,即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罪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第四部分:本案的分析以及结论。使用前文的研究结论对潘某交通肇事案进行法律适用,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罪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与包庇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