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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生活里,人们相互间协作、联系和影响的机会日益增加,而在协作和联系过程中,以某种相互联系的方式共同致人损害的机会和形式也越来越多。针对这种类型的侵权案件,法律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联系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做出妥善的处理。侵害人身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冲突形式,一直是不同历史阶段社会规范力求控制的对象。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共同侵权行为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发现,尽管共同侵权行为在行为本质上与单独侵权行为没有不同,但是,仅套用单独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无法公正、合理地处理日益增加的共同侵权案件。 从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因共同侵权行为发生的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但由于长期以来对此类责任的认定尚无定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尽统一。同时在审判实践中也造成针对同一类案件而判决不一的现象。这不仅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形象。为了顺应现代侵权法与时俱进的趋势以及置民事权益受损害之人以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也为了加重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以惩戒民事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要加强对共同侵权责任理论的研究。 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中国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国家对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从中得出完善我国共同侵权责任的一些设想。 本文的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研究目的、研究范围及方法。第二章是共同侵权责任的概述,主要包括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内容。第三章是共同侵权责任的比较研究,分别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评析。第四章是对我国共同侵权责任的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对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及责任作了详细的论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共同侵权责任的设想。首先通过现今的理论学说和立法的论述,指出了我国共同侵权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理论学说与我国共同侵权责任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