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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7条明确规定: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首次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商标经济价值的实现,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完善《商标法》规范,为法官创造性司法提供依据,同时符合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的要求,引导市场主体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公平竞争。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物质化,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商标注册和使用中仍屡有欺骗性行为的发生:恶意抢注商标、违法商标代理、傍名牌、恶意搭载他人商誉抢占市场等商标侵权行为五花八门,这就促使商标法律制度需要不断“更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化的道德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除了主要依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诚实信用原则广度和深度的理解,更加需要的是一些制度上的措施来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遏制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用制度措施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实施。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分析《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主要是经济价值、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从商品交换和商标的经济效益分析其经济价值,从弥补法律漏洞和指导司法实践分析法律价值,从当今我国的社会价值观分析其社会价值;第二个部分结合案例考察商标注册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行为类型:商标抢注行为、商标代理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商标注册的“搭便车”行为,并从这些案例中分析产生这些行为的原因;第三个部分则是结合案例考察商标使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类型:一是注册商标使用中未经注册人同意的故意使用行为、商标假冒行为、商标使用中的“搭便车”行为,二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山寨商标的广泛存在,并结合案例分析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第四个部分则是分析两大法系商标法规范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并作简要评价;第五个部分则是借鉴、吸收两大法系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解决我国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