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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是期求从深层内在的一个方面入题,探寻良好民法制度得以形成和发展的“人文基因”。之所以落题于此,缘于法律的“基因”,决定着法律这一社会存在的基本性状。而反观我国目前民事法制建设中的疏失,以及法律实践领域的不良现象,问题的存在促使我们思考:民法制度和秩序的形成,是否不仅是制定形式规则这么简单?在唯科学主义僭妄的影响下,是否我们已然面临更大的危险?对民法人文基因的探寻,是从一个方面去认识民法传统的深厚内在理念,从而在一个整体性的价值指引之下,在一个皈依于民法传统的整体进路之中,具体考虑民法的实践。民法传统与人文传统有着不解之缘。人文传统的核心观念(以人为中心,从人的经验出发,推崇人的价值、尊严和平等,相信人的理性和意志自由选择等等),构成了民法制度传统之生成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那一部分基因。在文章主体部分,通过对民法传统“根”、“骨”、“形”、“动”、“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文章考察人文基因在上述方面的重大基础性影响。民法的人文基因与民法传统的“根”民法传统的“根”,是指民法传统的历史渊源——古希腊、古罗马法。古典时期的希腊和罗马,既孕育出了人文传统的渊源,也造就了民法传统的历史渊源。两者之间的联系,很好地说明民法传统在形成之初,就种下深深的人文因子。在人类法律文明之初的古希腊,在法理念和法制度中,人的价值、尊严和世俗生活就渐渐开始处于核心地位。而在随后的古罗马,罗马私法的世俗品性、发达史、整体制度架构,以及其之所以优质的原因,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民法传统中根深蒂固的人性、理性的人文因子。民法的人文基因与民法传统的“骨”这里所讲的民法传统之“骨”,是指民法的基础性理念。近代民法得以确立巩固的标志之一,即在于奠定了一系列基础性理念原则。其中,从民法看待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公、私权(公、私法)理念,到民法的本位,再到实现自由、平等和自然权利的民法关照,近代人文传统所聚焦面对的“精神方面的人性”这一终极基础,为近代民法成功输入了人文的基因。这也使得近代民法自身“筋强骨壮”。民法的人文基因与民法传统的“形”这一部分所探讨的,是从民法法典化的角度看待民法的人文基因。法典化是民法传统形式方面的重要特征,在法典化的民法之中,民法人文基因得到了很好的显<WP=5>示。文章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进行分析。《法国民法典》所奠定的民法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如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平等的民事权利、侵权归责原则等等,充分彰显了近代以来蓬勃的人文精神,从而在具体的民法制度中实践着人文主义的热情理想。而《德国民法典》则在充分展现人类理性的方面,达到了另一种高度。这里又包含着两个方面,一个显性的是《德国民法典》外部体系构建中所展现的理性力量,另一个隐性的则是其内在的人文基础——伦理意义上的人。民法的人文基因与民法传统的“动”任何有生命力的传统都是发展演进的,民法传统自然也有其“动”。文章的这一部分,旨在探讨现代民法的发展变化与人文基因的关系。现代民法在家庭法领域、在人权保护方面,在对社会弱者特殊保护的问题上,都直接加强其人文关怀。而现代民法的社会化倾向,虽因应现实发展需要,对近代民法诸原则有所调整,但这却是从另一方面加强了民法的实质人文关怀。同时这一分析过程也揭示了民法人文基因的另一种存在形式。民法的人文基因与民法传统的“用”文章这里探讨“用”——民法的制度实践,其包括两方面,一是民法制度规范安排本身;二是民法制度规范的适用。在民法制度规范安排方面,文章选取家庭法和合同法进行分析。家庭法因其离不开人情的因素,所以其法律构造即与交易法不同。而在其内部,不论是个人主义的家庭法规范,还是超个人主义的家庭法规范,都深具人文基础。合同法规范方面,文章集中于合同效力进行探讨,其中分析了合同效力基础、合意方面的规范要求、合同内容方面的规范要求等,这些制度规范很大程度上即是基于人文因素而被形塑。在民法制度规范的适用方面,也有其人文基准。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越来越多的价值判断进入法律适用领域,而人文考量则是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价值构成。在司法过程时常面临的解释活动中,不论是对(无需受领、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还是对法律规范本身的解释(本文选择了合宪性解释、不确定民法规范的价值填补、解释中的利益衡量进行分析),都有其人文核心或人文导向。结论文章最后,得出整体性的结论:人文基因是民法制度传统得以形成和发展的一项内在基础,民法中的人文,是在民法传统的制度根源、制度理念、制度形式及制度实践中都发挥重要影响的、不可忽视其力量的现实存在。同时,笔者认为中国民法实践,需要更多地思考制度的观念基础。如门格尔所<WP=6>言,如果没有建立服务于某种福祉的制度之共同愿望,那么如何能够让这些制度产生?这的确是一个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社会科学问题。作为余论的是,伴随着人类对世界、对自身哲学认识的不断深入,法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