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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关于司法鉴定的改革引起广泛关注,也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领域。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非常具有探讨意义的权力(权利)。它一方面决定了鉴定程序的开始,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当事人行使鉴定权的主观性。它能够直接反映一个国家在司法鉴定程序上的主要特征,也受一国刑事诉讼理念、证据制度、鉴定制度等多种因素影响。为此,本文从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一般原理入手,对英美两大法系的鉴定权启动制度进行比较,在对我国当前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进行梳理分析。总体上讲,由于各国所采用诉讼模式的不同,因而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呈现出不同特点。在刑事鉴定启动方面,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权力主要由法官掌握,控辩双方没有实质上的权利切权力十分有限,仅在很小范围内上对法官有制约和监督。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双方均享有鉴定启动权,更能突显出当事人双方的充分参与和对抗,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抗辩,提高诉讼效率。但是,这种制度在操作实践中同样存在一些弊端和缺陷。近些年来,这两大法系相互借鉴,都不断地在自身制度设计上融入对方鉴定制度的精髓,以弥补和完善自身权力分配弊端,整体呈现出相互吸收、融合的趋势。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区别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模式,采用的是“超职权主义”,基本照搬前苏联的模式。这种模式重在强化权力机关的司法职能,而当事人在鉴定活动中的参与权被弱化。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种模式也出现了弊端,近几年出现的“黄静案”“邱兴华案”“杨佳案”等刑事热点案件,都是因司法鉴定问题引起的。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问题,即法律规定与运用实践产生了脱节,启动权配置和运行存在着侦控机关权力过大,控辩双方权利不对称,鉴定委托权由司法机关控制,启动程序随意性强等问题。因此,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优化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的构想。首先确立了以程序正义和人权、诉权等基本理念,其次提出要遵循启动法定、裁判中立、控辩平衡、有效参与和诉讼效率几项基本原则,最后提出优化制度的各类权力配置方式,并通过完善监督、救济机制等与启动权制度匹配的机制,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