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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是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也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贡献群体。独生子女逝世后,失独老人面临着医疗、经济、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养老困境,其养老权益得不到保障。帮助失独老人解决养老问题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但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失独是一种社会风险,是社会之殇,随着失独老人数量的不断攀升,关注如何保障失独老人养老权益的问题,探寻实现失独老人养老权益保障的法律途径,对于失独老人的生存以及社会发展至关重要。鉴于此,本文从失独老人的特殊性及其养老权益保障的需要出发,主要采取文献资料、法解释学、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失独老人养老权益法律保障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和梳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失独老人养老权益法律保障的制度提供专门性、可行性的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本文从失独老人及养老权的理论入手,对失独老人的法律内涵、失独老人养老权的主体及内容、形成原因等进行简单的阐释。从理论及其形成原因系统认识失独老人权益在法律中的应有之意,深刻认识此研究方向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其次,通过对我国失独老人养老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立足我国实际国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提出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缺乏多元化的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尚未细化以及相关监护监督机制的缺失;第二,失独老人内部个体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养老保险费用缴纳不足;第三,收养条件限制不合理、收养类型适用上的局限性;第四,养老模式过于单一等问题。这些不足严重影响失独老人养老权益的法律保障。最后,本文主张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国情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优化监护人的选任制度、细化失独老人的意定监护制度及监护监督制度、分层次设计养老保险、对失独老人养老保险构筑多层次的三支柱结构及多元化监督制度、延长退休年龄以及合理保管保险金、补充针对失独老人的护理保险制度、放宽收养条件、适用“试养期”、建立“互助型”养老模式、形成失独老人的司法保障等。通过以上建议的提出,以期健全我国失独老人养老权益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