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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提出主述位概念的是布拉格学派,主要应用于交际动力学。而将主位结构理论应用于语篇分析并成为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则是由于不久之后以 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法学派对主位、述位概念的进一步研究与发展。Danes基于对主位结构的研究,提出了主位推进模式的概念。自此国内外语言学者开始大量研究主位推进模式在语篇中的应用。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广告、医学、新闻、文学、科技语篇等等,涉及商务合同的研究极少。 本文以Danes提出的三种主要推进模式以及国内其他学者发展的六种其他主位推进模式为理论框架,分别选取了3篇商务英语合同以及相对应同类型的中文合同作为语料,试图从主位推进模式的角度来对比研究英汉商务合同中采用主位推进模式的类型、英汉商务合同选择主位推进模式的异同以及造成这种异同的原因。研究发现:由于商务英语合同本身的特点,在商务英语合同中大多采用不规则主位推进模式,而在同类型的中文合同则大多严格遵循“主谓宾”的结构特点,则较多的采用恒定主位模式。造成中英文合同选择相同主位推进模式的因素可归结为文体相同以及主位推进模式的衔接功能。选择不同推进模式则是因为中英文语言本身各自有着不同的语言特点,其次则是语法规则的差异。 中国的对外经济和商务交往越来越频繁,对英汉商务合同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中英文合同的对比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笔者希望本文所作的研究能够为今后的英汉商务合同的研究和翻译提供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