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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地方治理问题是秦史研究中的重要论题之一。近年来,随着岳麓秦简、里耶秦简等简牍新材料的刊布,为秦代地方社会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史料支持。论文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新出土材料与传世文献相结合,以细节考据和宏观论述相统一,着重对秦代地方治理体系的形成、地方治理的实践与运作、地方治理的成效与得失三个方面中的具体问题展开深入探讨。秦代地方治理体系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西周、春秋时代“分封”、“宗法”治理模式的瓦解与战国治理制度雏形为秦代地方治理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制度基础;对先秦时期诸家治政理念的吸收,为其形成提供了思想支撑,同时也是决定其治理模式特点的深层内核;统一初期的社会形势是其形成的现实因素。秦简牍资料显示,秦对地方社会的管控范围多样。为实现对地方事务的有效管控,在“法治”手段外,“以爵位规范身份秩序”、“以治官实现治民”、“旌表”、“优抚”等多种治理手段参与调控。“法治为主”、“综合为治”或能更好地概括秦代地方治理模式的特点。从秦文献资料看,秦代地方社会中存在大量危害社会秩序的“不当言论”行为。言论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秦通过立法和教育的双重手段对当时社会中的不当言论诸如“妖言”、“诽谤”、“詈骂”、“欺瞒”等行为予以规范、引导和惩治。“妖言”具有“反逆”的特征,但“反逆”并不是“妖言”罪独有特点,不是其区别于其他言论罪的标志。秦代“妖言”可能并不语涉神鬼怪异之语。“行訞”与“妖言”或不同,其所涵盖的范围可能还包含其他语涉“反逆”的言论罪。秦代“言路”或并非如汉儒在“罪秦”基调上一味强调的“堵塞言路”、“拒绝谏言”。秦简“自言”、“上书言事”等记载一定程度上展示出秦言路的制度化特征。“请”、“对”、“奏”文书的运作机制表明,言路的通畅与信息的互动促进行政效率的提升。“布令”与“读令”亦体现了官府与民间的信息沟通与互动。学界对秦代言论政策的评价有待再认识,应肯定其言论规范体系构建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应看到“焚书坑儒”、秦二世曲解言论之法,打击异己等极端言论政策的消极后果,客观上造成了秦的二世而亡。睡虎地秦简中的“假父”,并非如学者所认为的“义父”,“假父”是秦统一前后对改嫁母亲后夫的称谓,与现在所言的“继父”相同。“假父”称谓的前提是已与其改嫁母亲具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岳麓秦简“家庭法”史料中的“姨夫”应为赘婿。“入姨夫”认识的着眼点应是其背后涉及的秦家庭财产的继承与管理,个体小家庭的稳定等。“奴外妻如妇”之“外”可能并非指居住区域,而应是一种标明身份的法律称谓。“奴”应是泛称,显示了奴隶家庭特殊成员在家庭犯罪中的量刑及法律地位问题。秦代社会中存在大量寡妇群体及女户家庭,其生存样态是引发社会问题的因素之一。寡妇更嫁和立户所引起的家庭关系调整及家庭财产秩序混乱是秦重视寡妇家庭问题的原因所在。针对寡妇家庭治理的个案,秦始皇褒奖“巴寡妇清”史事原因的认识,目前学界诸说均有不确之处。秦始皇褒奖“巴寡妇清”可能与秦代推行家庭治理政策有关,道德旌表作为配合法律颁行的手段,将“巴寡妇清”列为典型予以表彰,向巴蜀地区,乃至全国倡导、推行秦家庭治理方针,维持个体小家庭的稳定,保证秦徭役征发和赋税征收,维护社会秩序安定才是其深层原因。秦代家庭秩序构建中,法治与教化相结合是主要特征,体现了地方治理“综合为治”的特点。秦代地方治安形势严峻,文章选取“黔首挟兵与治安的关系”、“道路交通及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范”两个视角展开。岳麓秦简中有关黔首挟兵的令文显示,秦对“县官兵”的收缴具有明显的维护地方治安目的。秦收兵是为“禁武弱民”说可能并不成立,黔首挟私兵并不足以危害社会治安整体秩序。秦地方治安具有“律令与习俗的对立和融通”、“官府与民间的互动”、注重变通的“地域性特征”三方面特点。秦代重视道路交通中的治安治理,“庑”的设置具有明显的治安功能。“安台居室、居室共令”凸显了秦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的关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努力。秦代“禁锢”制度是限制人身自由,实现对人口流动管控的举措之一。对实现地方治安治理,人口户籍管控有重要意义。探讨秦代地方治理的实践就要分析其成效和得失问题。为此,文章第六章以“新地”为例,探讨了其吏治、黔首管理、吏民关系、治安治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得失,并分析了影响因素。秦代地方治理成效受“地理习俗与环境”、“信息通塞”、“中央对地方官吏考核”等因素的影响。在地方治理经验上,总结出其地方治理具有“顺时”、“问对”、“变通”的治理意识。同时亦存在对基层官吏的“问责”与“容错”机制。提出秦代地方治理中官吏“问责”与“容错”机制的失衡亦是导致秦亡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