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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先后修订实施,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有了法律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要求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适度强化职权主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对法官的释明权、法院的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以及移送执行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了具体的程序规则,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公正的诉讼判决的作出。但是对于如何完善原告的诉讼请求、调查取证参与程度、限制处分权的程度以及如何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等问题的规定还不够规范化、程序化和精细化。因此,一方面,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让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应当对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强化职权主义的“适度”进行明确。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既要保证通过诉讼手段真正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又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维护司法权威。文章以此为视角,以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为研究基础,探讨当前中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度强化职权主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尝试解决“适度”的问题。本文首先对职权主义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特征进行界定,并进一步厘清二者的关系,不仅肯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离不开职权主义的适度强化,还分析了应对强化职权主义进行“适度”限制的原因;其次,通过对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缺失职权主义而导致的诉讼请求不足、调查取证困难、不能适当行使处分权以及执行过程受阻等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度强化职权主义的必要性;再者,通过对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可促进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对保护环境公益目的的实现、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可规范引导当事人适当行使处分权以及推动案件的执行四个方面的论述,分析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度强化职权主义的可行性;最后,在当前已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前扩大法院释明权及调查取证权的适度进行程序性规定,对案件审理中适度限制当事人处分权,如撤诉权、反诉权、调解和和解的权利进行了精细化规定,而在移送执行阶段,对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情况进行适度限制,针对“执行难”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执行建议。希望通过具体的解决措施,能够促进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度强化,进而推动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保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建设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