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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舒缓压力、提高生活品质的一种主要方式。但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所具有的追求利益的本性,旅游合同违约现象严重,致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只规定了旅游者的补偿性赔偿请求权,这样就使得旅游者即使在维权过程中取得了胜利,也不能获得合理适当的赔偿。笔者认为,为了从根本上遏制旅游经营者的恶意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确立惩罚性赔偿非常有必要。其有利于遏制旅行社恶意违约的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从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确立的正当性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可提高旅游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更好地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打击旅游市场的不法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等。第二部分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分析,对作为责任主体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了详细分析,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承担问题也进行了阐述。本部分分析了旅游经营者在履行合同中的恶意行为,认定恶意行为在旅游合同中的主要表现并逐一分析。同时也详细探讨了恶意行为对于旅游者的损害。第三部分论述是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限定问题,主要讨论了惩罚性赔偿额需要限定的理由以及如何限定问题,并分析当实践中出现惩罚性赔偿与惩罚性违约金并存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以及惩罚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主要从适用范围、约束对象及目的等方面分析二者的不同。第四部分论述的是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的完善。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承担中的人身损害进行了扩展;目前惩罚性赔偿在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仅适用于拒绝履行的情形,且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本文对于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应该适用于所有故意违约的行为。